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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川恒律所浅析婚姻中怎样向“第三者”追偿与追责?

已有 150 次阅读2020-7-21 10:46 | 川恒律所, 第三者, 婚姻

现行社会中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婚内出轨、与第三者通奸、同居或者非婚生子等行为致配偶受到损害情况屡见不鲜。川恒律所表示“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的现象愈演愈烈,不但给他人的婚姻造成了不幸,也带来了很多严重的附随后果,因此要求在婚姻法中建立第三者责任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

对于什么是“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执法意义上的定性,“第三者”主要是指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人,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了对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

我国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现行立法现状

修订后的《婚姻法》设立了无过错方的请求损害赔偿制度,第三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第三者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从法律上讲并不承担任何的义务,而且法律也不能因为要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而过多干涉个人行为的自由,因此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采取了规避的态度。“第三者”介入行为只有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对重婚、同居以外形式的“第三者”介入也不能适用赔偿,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该“第三者”,而只能是过错方配偶。川恒律所表示所以我国立法上对“第三者”惩罚有很大的不足与缺陷。从实际的案例看,法院对这种诉讼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受理。

婚姻中遇“第三者”到底如何自救?

可得援引的法律条款一般为《婚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而受害配偶一方若欲行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在选择起诉其配偶时案由一般为离婚、离婚后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在选择起诉第三人时案由则一般为人格权纠纷。

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之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认定过错配偶及第三方的通奸行为系侵犯无过错配偶人格权的,以侵权责任形式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总则》第 112 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该条款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婚姻关系”的权利化,给予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例适用该条款的可能性。

川恒律所表示第三者侵害无过错方的配偶权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 20 条的规定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由第三者和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应注意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承担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此种应当结合《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这一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转型,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导致家庭的破裂,使下一代无法健康成长,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川恒律所表示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完全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而在国外的很多判例中,婚姻中的受害者则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如何能够更好地保护婚姻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给愈演愈烈的“第三者”插足现象以警告,便成了大众普遍关心的话题。“第三者”婚外情现象,正在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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