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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川恒律所浅谈即使女方同意,但依然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形?

已有 163 次阅读2021-9-10 15:27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下列情形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川恒律所表示即便女方同意,但依然构成强奸罪的几种情形:

1、女方要求避开经期,男方拒绝并强行发生关系的;

2、女方建议去合适场所,男方拒绝并强行发生关系的;

3、女方要求使用安全措施,男方拒绝并强行发生关系的;

4、女方同意但女方未满14周岁,依然构成强奸罪。

川恒律所表示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里指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

1、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即它只能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特定的条件之下,如不具备这一特定条件,则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2、无限防卫权是一种正当防卫权。依照新刑法规定,在上述条件下实施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种防卫无疑应当是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如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川恒律所表示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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