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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五十六的民族,其中就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的进程中,各个民族基于其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原因,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婚俗习惯。
这些婚俗习惯进一步促进了当地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并作为当地人处理类似问题的准则保留下来。为了促进婚姻法在这些地区的施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例如:彝族婚姻习惯法制度原则
彝族社会是从奴隶社会直接步入社会主义社会,在民主改革以前彝族社会仍处在奴隶社会时期,社会环境的封闭保留了彝族本土社会特有的、完整的彝族婚姻习惯法规范,彝族人普遍遵守着彝族的本土婚姻法规范。
现今的彝族社会在不违背彝族婚姻习惯法规范的基础上越来越强调婚姻的自由,提倡在本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姑舅表优先婚等彝族婚姻法原则以内的自由恋爱。
彝族人认为家支是源自同一祖先的血缘集团,家支内部同辈之间皆是兄弟姐妹,家支内部成员之间严禁通婚,无论隔多少代,结合都是乱伦,只能在不同的家支之间通婚。在旧时根据彝族婚姻习惯法,男女双方均会被处死刑;在当今彝族社会,家支内婚也会遭到伦理道德的唾弃,被所有彝族社会成员所不容。
川恒律所表示《婚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内的普通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婚姻问题。要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并不仅仅是要做到法的实施,法的实现才是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显然定纷止争才是法的实现。
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与婚姻法相冲突的婚姻习俗,各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违背婚姻法相关精神的前提下,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婚姻法变通规定,这些变通或补充规定,既尊重了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又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川恒律所表示传统婚俗习惯与法律法规,一个旧一个新、一个约定俗成一个强制规定,二者之间是完全不同的,而构建一个民间的协调平台就是要在这两者之间建一座桥梁,实现国家立法与传统习惯的沟通。
法制社会对于法律的实施是必须始终如一的进行的,同时传统婚俗对于人们的影响依旧是长期的,冲突始终存在,正确的化解才是最正确的选择。明智的立法不应将法律与传统完全割断,不应割断与自己民族历史的联系。中国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当今法律的发展只会前进,不会后退,而且法律文明对于社会有的也只是推动作用。我们作为公民,首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这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责任,其次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对传统婚俗的尊重。只有每个人都认真遵守法律,社会才会稳定,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国家才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