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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成都律师浅析共享单车出了交通事故谁负责?

已有 350 次阅读2020-7-9 13:55 | 成都律师, 交通事故, 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逐步进入我们的视野并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川恒律所表示因骑行共享单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而因为骑共享单车时刹车失灵导致撞伤人,因为车子本身出现问题,那么共享单车造成的事故谁负责呢

一、共享单车本身存在问题而发生交通事故

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是经营者,共享单车使用者是消费者,双方法律关系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与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与此同时《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川恒律所表示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共享单车使用者使用不当发生交通事故

共享单车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自己违反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或是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应由自身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三、由于第三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川恒律所表示因此第三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该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四、使用者与运营商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共享单车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共享单车使用者又违规驾驶,致使用者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参照《侵权责任法》第49 条的规定,由共享单车运营商和共享单车使用者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共享单车运营商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而共享单车使用者则应当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川恒律所表示自2016年,共享单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占据了我国大街小巷,一时间,五颜六色的共享单车出现在街头巷尾。共享单车使用方便,租金低廉,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事物的发展总有两面性,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过程中凸显的问题也很多。提醒共享单车用户的是,在骑行之前,为有效避免发生事故,一定要检查车况,并务必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如不幸发生事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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