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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动车条例下月实施 限速15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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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2: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召开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制定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本网记者现场进发回报道。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新制定的《条例》共有六章,分为总则、生产销售、登记管理、道路通行、法律责任和附则,共41条。主要内容有:将对成都市电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对非机动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用过渡期管理且禁止非法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并对非机动车最高时速进行了相关规定等。

    [11:10]

    明年7月1日开始“逗硬”处罚

    集中上牌结束后,即2015年7月1日起,根据规定,开始对违规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

    对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对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予以治安拘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临时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上道路行驶,2018年1月1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驶。对仍然驾驶该类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集中上牌期间,交警将重点查处“电马儿”闯红灯、侵走机动车道、逆行、违禁驶入高架桥和下穿隧道、乱停、乱放等交警违法行为。三年过渡期中,交警将重点查处无牌无证、或使用假牌、假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三年过渡期满后,交警将重点查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10:58]

    下月起 登记核发电动车“牌照”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成都市交管局副局长周斌表示,按照《条例》规定,该局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启动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工作。

    记者了解到,《条例》公布之前已购买但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由所有人或者管凭身份证明、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公安交警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便民登记点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2015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成都市《产品目录》管理要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将不予以登记、核发牌证。

    考虑到成都市电动自行车总量较大,市交管局计划用6个月时间完成存量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其中,五城区及高新区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各远郊区(市)县(含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时间另行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共设置上牌点位407个。其中,五城区及高新区161个,远郊区(市)县(含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246个。市民可在城区各交警分局、各区市县交警大队的综合上牌点办理领取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也可在各区市县政府设立的上牌点办理领取临时号牌。已依法领取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用重复办理。

    在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集中上牌期间,电动自行车上牌收费标准为10元/辆。

    [10:45]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十五公里

    今天的发布会还对市民关心的“最高时速”进行了明确规定。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限速规定”即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十五公里。

    同时,对于人力三轮车的规定。记者了解到,考虑到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平和道路交通资源的不平衡,对于此类车辆的管理应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实施管理,因此《条例》授权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办法。   

[10:40]

    禁止非法拼装、加装、改装销售和驾驶行为

    发布会提到,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现象,这不仅直接威胁着市民人身财产安全,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因此,《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拼装非机动车、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等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并禁止销售和驾驶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   

     [10:35]

    “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三年过渡期 鼓励“以旧换新”、“折价回购”

    《条例》还对市民关心的“超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

    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成都市现有“超标”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涉及面广。为了处理好有效管理和缓和社会矛盾的关系,经市公安局交管局和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调研,并结合“电马儿”有效使用年限以及电池的使用特性,《条例》将过渡期确定为3年。

    同时,针对“超标”车辆处置问题,《条例》作出“鼓励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经营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非机动车”的规定。   

    [10:30]

    对非机动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

    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新《条例》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制度的实施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制定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和资料,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

     [10:20]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的规定:最高车速小于或等于20km/h

    《条例》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在产品目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标准对电动机动功率的限制,并将空车质量等选择性的技术参数纳入目录管理。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了解到,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还必须符合“最高车速小于或等于20km/h”、“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空车质量小于或等于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含电池)”等系列强制性要求。

举报奖励方面,记者了解到,对违法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监部门举报。

    对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部门举报。

    对上述举报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由相关部门于15个工作内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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