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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成都银行卡在澳门被盗刷 女子告银行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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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6 08: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身在成都的钟女士银行卡却在澳门被盗刷,收到短信提示后,她将开户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被支取的储蓄存款并支付利息。近日,武侯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最终,钟女士的诉求得到支持。

10月16日22时10分至22时13分期间,身在成都的钟女士收到某银行客服短信通知,其在该银行开户的一账户连续发生交易120707.97元、4元、2760.45元、手续费25.8元,共计123498.22元。10月17日6时20分,钟女士手持该账号的银行卡向派出所报案。10月21日,公安局以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查,钟女士银行卡10月16日发生交易的交易地区为4600,网点号为0500,该地区号及网点号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随后钟女士以银行卡存款不是本人支取为由,将该银行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告某银行则辩称,对于原告10月16日短信通知发生交易的事实予以认可,交易系在ATM机上的正常交易。对原告所称银行卡在其身上,人在成都市的事实不予认可。被告认为,交易是否为持卡人所为并非本案焦点,银行卡不一定必须本人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能识别被复制的银行卡,被告应承担责任,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武侯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原告报案的报案记录、询问笔录,并向接警警官调查了原告报案时的情况,均证实钟女士报案时持账号为该账户银行卡的事实。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钟女士的银行卡发生的讼争交易是否为真银行卡。本案讼争的银行卡交易发生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钟女士所在地在成都市,两地相隔甚远,而交易发生时间为10月16日22时左右,钟女士在次日凌晨6时持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系在合理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从地域上、时间上和基本生活常识看,钟女士持真银行卡从澳门到成都市,以及他人将真银行卡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交与原告钟女士均不合常理,而被告某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钟女士持真银行卡或者委托他人在澳门进行交易的事实,故在澳门发生交易的银行卡系伪卡盗刷所为。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钟女士将存款存入银行后,有要求银行还本付息的债权,即为债权人。银行就系争交易向持伪卡的第三人清偿,系向非债权人的无权利清偿,不能产生使真债权人相应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的是该账户的所有人,而不是伪卡持有人。当银行把钱给伪卡持有人时,并不等同于这笔钱已经给了账户所有人,所以账户所有人仍然有权要求银行支付。)因此,武侯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向钟女士支付存款本金123498.22元及存款利息。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该案经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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