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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致油罐起火 成都两人因犯危险作业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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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8 15: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成都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陈某被控危险作业罪一案,当庭宣判杨某、陈某犯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据悉,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新都区法院审理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法院介绍,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杨某、陈某在无成品油储存、运输、转运、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倒卖汽油,获利3万余元。为方便倒卖汽油,杨某购买了两辆加装油罐的汽车,其中一辆系厢式货车,最多能装载9吨汽油,另一辆系面包车,最多能装载1.8吨汽油。

通常情况下,二人先用改装后的厢式货车运输存储大量低价购买的汽油,后用抽油泵将汽油抽取到改装后的面包车上,分多次进行售卖。2021年3月4日22时许,杨某在利用抽油泵将厢式货车内存储的汽油抽取到面包车上的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导致油罐起火,致厢式货车和面包车烧毁。二人见火势无法控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构成危险作业罪。二被告人基于同一犯意,共同实施危险作业行为,系共同犯罪,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同,在量刑时予以区分考虑。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介绍,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增设危险作业罪。根据法律规定,危险作业罪的成立不需要实际的危害后果,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即可能构成本罪。这体现了国家打击安全生产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法官提醒,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共同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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