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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譬如电子信息、手机通话、传输传真等新的合同订立方式,引发了理论上与现实中的重大变化,亦造就了网络合同的诞生,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网购丰富消费者消费选择的同时出出现了很多问题,常常表现为因网络中的销售方违背了与消费方通过网络虚拟方式订立的共识, 因此而衍生出双方的纠纷
网络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网络合同有,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是有效的书面形式之一。
合同订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对于要约及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要约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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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则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的时间;
二是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则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与上述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相同。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因此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同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网络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情况主要有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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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互联网、网络合同的快速兴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与快捷,人们己经习惯了在网络合同中事先约定纠纷发生后应由哪个法院取得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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