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除文身致人死亡 宜宾美容院老板获刑8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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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3 11: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除文身致人死亡 宜宾美容院老板获刑8年半

去除文身致人死亡 宜宾美容院老板获刑8年半

庭审现场 张强 摄

  《美容院去除文身19岁小伙不幸殒命》追踪:
  2014 年,19 岁的小刘,想把几年前在胸口文了一个巴掌大小的文身去掉,2014年7月13日,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一家美容院做激光去除文身手术,不料小刘在美容院工作人员操作过程中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送到医院不久,就因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7月15日本报曾报道)。
  2015年2月12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宜宾雅雪美容院老板被告人丁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丁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回放:刘某去除文身中毒死亡
  宜宾雅雪美容院属非医疗性美容机构,经营者被告人丁某经营至案发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2014年7月13日,晚上8点过,被害人刘某在亲属陪同下来到宜宾雅雪美容院要求丁某为其去除胸前文身。当天晚上 9 点过,丁某收取手术费2300元后即行手术,先在刘某纹身处用注射器注射了6支(5毫升/支)利多卡因注射液,随后用疤痕电离修复仪等为刘某开展去除文身手术。手术中刘某出现全身发抖、意识模糊等症状,丁某等人即将刘某送医院进行抢救。
  当天晚上11点过,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利多卡因中毒死亡。2014年7月15日,丁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作案事实。案发后,丁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26万元。
  庭审: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半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丁某属自首且赔偿了经济损失,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等依法判决,被告人丁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凡是属于卫生部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的医疗美容治疗项目,均有诊疗风险,爱美人士进行美容手术时,切不可贪图便宜,一定要在正规医院进行。
  张强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张勇
原标题:去除文身致人死亡 老板获刑 8 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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