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法被医院治成无精,为何5级伤残却不支持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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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2 00: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评论】刘德法因不孕前往医院诊疗,诊断为左侧附睾头囊肿,后医院进行手术,但在手术中未对精索动脉进行游离与保护,导致术后睾丸供血不足萎缩,变为无精。鉴定医院应当承担75%以内的责任。

伤残鉴定等级为5级。一审二审均混淆了劳动能力与伤残鉴定等级之间二者满足其一即应当支持残疾赔偿金的关系。一审以:残疾赔偿金具有物质补偿性质,虽然刘德法构成5级伤残,但其生育能力进一步降低的损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致其劳动能力受损,收入不会减损,故对刘德法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以:刘德法虽然经鉴定构成5级伤残,但是其在卧龙医院诊疗手术前即患有不育症,术前检查的结果也显示精子活率不正常,刘德法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5级伤残与卧龙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关联性有多大,且该伤残并未影响到刘德法的劳动能力,故一审对刘德法的伤残赔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刘德法的该条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再审虽纠正前两级法院的法律适用的错误,但以刘德法在城市居住的证据不足否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显然是以刘德法的户籍证据否定其城市居住证明,明显不恰当。户籍地是不能改的,即使有户籍证明也不当然证明刘德法居住在城市。

最终最高院予以纠正,并指出精神抚慰金1万元过低,但毕竟是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宜调整。最高院观点:残疾赔偿金的赔付依据既可以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也可以是伤残等级。本案中刘德法已经定为5级伤残,卧龙医院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支付标准,基于以下因素,本院认为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一是城乡二元界限正日渐模糊,城乡融合正加快推进。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和刘德法起诉时,正是我国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关键时期,各方面的标准正处于过渡时期,现刘德法所在的河南省已经开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本案刘德法虽为农村户籍,但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居住于某某社区,并受雇于他人,以驾驶货车为其主要收入。对此,如仍认为刘德法提供的证据未达相关证明标准和证明力,则过于机械,且割裂了有关证明规则与国家和社会发展趋势的融通性和适应性。二是本案损害后果的特殊性。尽管刘德法在术前精液的部分指标不符合正常生育标准,但在现代生殖辅助技术治疗下,刘德法依然保留相当可能的生育希望。现刘德法伤残部位为睾丸,伤残情况致无精子,完全丧失生育功能,的确应在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上予以适当倾斜。三是保持一致的认定和赔偿标准。原再审在误工费计算上按交通运输业日平均收入进行赔偿,双方对此标准均无异议,而从事交通运输业所得收入并非农村农业收入,也佐证了刘德法收入来源。四是综合考量本案赔偿金额。刘德法至今无亲生子女,也失去生儿育女的可能。对于刘德法所处的生活环境而言,其受到的精神损害的确不同于其他同级别的伤残,有着相当的特殊性,原再审判处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显得略低,但该事项属自由裁量权范围,本院不宜再作专门调整。

【案情】刘德法因不孕到南阳市中心医院就诊,于2011年5月12日作B超检查,结果为左侧附睾头囊肿、双侧睾丸鞘膜积液、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左侧明显),于2011年5月16日进行精液检查,结果为:精子活率45.32%,不正常;精子活力不正常;排精量正常;精子密度正常及正常形态精子率正常。2011年5月l8日,卧龙医院对刘德法进行了双侧附睾高位结扎术+睾丸鞘膜翻转术,术中并摘除了左侧附睾囊肿。2011年5月29日,刘德法伤口愈合出院。

2011年7月21日,南阳市中心医院精液分析报告:排精量正常;精子活率、精子活力、精子密度均为0。2011年9月6日,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院彩超检查,提示右侧睾丸萎缩,左侧静脉曲张。

2012年4月29日,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刘德法右侧睾丸萎缩、无精致生育功能重度损害鉴定为5级伤残。2012年5月23日,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医疗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如下结论:卧龙医院在手术中未对精索动脉进行游离和保护,致使右睾丸萎缩,精子数量呈0,参与度在75%以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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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法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再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理由如下:
  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刘德法的残疾赔偿金确有错误。再审判决认定赔偿标准的依据是“南阳市卧龙区陡沟村委会于2011年11月29日出具证明称刘德法为陡沟村陡某某村民,且与其居民身份证住址一致”,但身份证住址系户籍地址,并非刘德法经常居住地址,该证明只能证明刘德法系农业户口,并未证明刘德法在农村居住。而确定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不能仅以户口作为依据,还应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刘德法在原审诉讼中提交了某某社区的证明,证明其2008年元月开始就在城镇居住,该证明上有派出所签字盖章认可。且本案一审判决明确认定“刘德法为农业户口,但自2011年5月起从事货车驾驶工作(此处认定事实有误,经查一审卷宗,车主曹东升出具的“聘用个人工资证明”称“刘德法同志于2011年5月以前给本人开大货车”,并非判决认定的“5月起”),月工资6000元。”二审和再审判决确认了这一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期间,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房东陈士霞、车主曹东升均再次确认了原审中出具的证明属实。因此,刘德法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遭受医疗损害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且以货车驾驶为主要收入来源,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赔偿标准。
  刘德法同意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补充如下理由:一、刘德法提供的两份精子检测报告为南阳市中心医院所作,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二、南阳溯源法医所的司法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作出,且卧龙医院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错误,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三、刘德法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四、误工期应为刘德法出院至定残日前一天。五、仅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难以抚慰刘德法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刘德法的再审请求为:卧龙医院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付残疾赔偿金163753.2元、按6个月误工期计算误工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卧龙医院辩称:一、刘德法在术前所作的精子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该份证据真实性存疑。二、相关医学文献表明慢性鞘膜积液因张力大影响睾丸血运和温度调节,可引起睾丸萎缩,双侧积液时可影响生育能力,而刘德法存在鞘膜积液情况;鉴定意见所称“手术中未对精索动脉游离及保护”不正确,若对精索动脉进行游离及保护,将造成患者短期内睾丸坏死,而不是本案中的睾丸萎缩;刘德法的被检精子数量合计203个,远低于正常数字,证明其在术前即为不育。三、南阳溯源法医所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其实力不足以承担本案如此复杂的医学问题。四、刘德法住院仅12天便痊愈出院,原审以30天计误工期已经超范围保障了刘德法关于误工费的主张。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应考虑伤残等级对职业妨碍的影响,即以“相对劳动能力丧失说”作为评价赔偿的理论依据,本案刘德法无生育能力对其工作能力及劳动收入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六、即使应当有残疾赔偿金,也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刘德法仅有某某社区的证明并不足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和就业;南阳市卧龙区陡沟村委会的证明,反而证明其在农村生活致家庭困难。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再增加。
  再审中,刘德法提交一份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第四大队于2017年11月14日出具的《说明》作为新证据,其主要内容为:自2015年5月1日起,全省户口登记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卧龙医院质证认为,《说明》的内容证明,同一户籍登记政策实施于2015年5月1日,本案在此之前已经终审,该证据与本案赔偿金额的计算无关联性。
  另,双方均认可2011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94.8元。
本院查明  本院确认原再审查明的事实。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本院根据申诉人刘德法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诉人卧龙医院的答辩意见,结合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刘德法请求残疾赔偿金应否支持,如支持,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二、原审判处的6个月误工期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基于上述焦点,结合查明事实,本院作如下论证和评判:
  一、关于刘德法请求残疾赔偿金应否支持,如支持,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南阳溯源法医所的司法鉴定意见,卧龙医院在实施手术中存在过失行为,且与刘德法术后无精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其参与度在75%以内,并鉴定为5级伤残。卧龙医院对于上述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南阳溯源法医所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合法,依法应当采信。卧龙医院对刘德法在术前所作的精子检测报告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刘德法可能以他人精子进行检测,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依法采信该份精子检测报告。卧龙医院还认为刘德法术前三项精子检测指标不达标,特别是精子数仅为203个,远低于健康指标的数千万个至数亿个。经审查,刘德法术前不达标的两项指标精子活力、精子活率距离正常指标相差不远,且有其他指标正常;203个精子数仅指被检精子个数,与通常检测指标并没有多大差异,其与正常个体一次性排出的数千万个至数亿个精子不是同一计量范畴,不能由此认为刘德法在手术前已经接近无精状态。刘德法术后约2个月以上相关指标均归零,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鉴定意见关于医院的过失行为“参与度在75%以内”的意见应当予以就高采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赔付依据既可以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也可以是伤残等级。本案中刘德法已经定为5级伤残,卧龙医院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支付标准,基于以下因素,本院认为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一是城乡二元界限正日渐模糊,城乡融合正加快推进。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和刘德法起诉时,正是我国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关键时期,各方面的标准正处于过渡时期,现刘德法所在的河南省已经开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本案刘德法虽为农村户籍,但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居住于某某社区,并受雇于他人,以驾驶货车为其主要收入。对此,如仍认为刘德法提供的证据未达相关证明标准和证明力,则过于机械,且割裂了有关证明规则与国家和社会发展趋势的融通性和适应性。二是本案损害后果的特殊性。尽管刘德法在术前精液的部分指标不符合正常生育标准,但在现代生殖辅助技术治疗下,刘德法依然保留相当可能的生育希望。现刘德法伤残部位为睾丸,伤残情况致无精子,完全丧失生育功能,的确应在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上予以适当倾斜。三是保持一致的认定和赔偿标准。原再审在误工费计算上按交通运输业日平均收入进行赔偿,双方对此标准均无异议,而从事交通运输业所得收入并非农村农业收入,也佐证了刘德法收入来源。四是综合考量本案赔偿金额。刘德法至今无亲生子女,也失去生儿育女的可能。对于刘德法所处的生活环境而言,其受到的精神损害的确不同于其他同级别的伤残,有着相当的特殊性,原再审判处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显得略低,但该事项属自由裁量权范围,本院不宜再作专门调整。综上,本院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刘德法应得的残疾赔偿金,共计163753.2元[18194.8元(2011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伤残等级)×75%(参与度)]。
  二、原审判处的6个月误工期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刘德法住院仅12天,原审法院考虑到刘德法的病情酌情确定30天并无不当。刘德法关于误工期应从其出院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共6个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刘德法受雇于车主曹东升,从事交通运输业,故原再审按交通运输业日平均收入标准进行计算并无错误。本案中,原再审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考虑到了卧龙医院存在的过错,医院给刘德法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刘德法原有不育事实等,但在第一个焦点问题所述,本院不再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调整,10000元的金额予以维持。
  综上,对刘德法的部分再审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德法除残疾赔偿金外的其他相关赔偿费用7150.2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变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德法残疾赔偿金163753.2元”;
  三、驳回刘德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刘德法承担2900元,由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100元;鉴定费4300元,由刘德法承担1075元,由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3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25元,由刘德法负担6075元,由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高院判决】刘德法、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前往裁判文书网搜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0号可见完整判决】
本科医学、硕士法律,1771353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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