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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90后女孩网贷整形,未能按期偿还被网贷公司起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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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4 16: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南充营山县一名90后女孩网上贷款3.4万余元,在成都一家美容门诊部进行“鼻综合”整形手术,因未按约定期限付款,被网贷公司告上法院,索还4.2万余元。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女孩支付网贷公司28695元及利息,并支付该公司律师费2000元。
小陶(化名)1996年出生,四川南充营山县人。2019年12月,小陶在成都一家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了“鼻综合”整形手术,费用为34700元,但因小陶信用不好,在网上无法办理贷款。之后,美容门诊部帮她联系了与该门诊部签订有协议的辽宁某网贷公司,将其对小陶享有的债权及其他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网贷公司,并书面告诉了小陶债权转让的事实,要求小陶向辽宁某网贷公司偿还债务。

司法文书显示,上述网贷公司在获取债权后,与小陶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从2019年12月起,小陶分24期按月向网贷公司偿还债务48024.80元,每期支付2001元,若逾期,网贷公司有权立即向小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及违约金,并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不过,小陶在向网贷公司支付了6003元后,便未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事后,辽宁某网贷公司将小陶起诉到营山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要求小陶立即偿还欠款42021.80元,并从2020年4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同时支付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

对于网贷公司的指控,小陶辩解说,《分期付款协议》是自己在不清醒的情形下签订的,并不知道具体内容和金额,律师费不应由自己承担。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成都某美容门诊部与原告辽宁某网贷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书面告知了被告小陶,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足以证明被告小陶已认可债权转让行为,协议约定欠款为48024.80元,分期支付每期2001元,同时约定了服务费,每期555.20元,包含在月供中。

法院认为,结合原告的陈述,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实际的债权债务金额为34700元,同时也约定了拖欠达10日或以上,有权解除合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小陶从2020年3月6日支付后便未履行支付义务,但其约定的服务费及滞纳金明显过高,可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即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前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小陶称在手术前已支付1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扣减小陶已支付部分,尚欠网贷公司28695元。

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小陶向原告辽宁某网贷公司支付28695元及利息,并支付该公司律师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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