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少女与前男友争“没爹娃” 同居前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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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8 08: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时年16岁的小丽(化名)怀孕,同年9月诞下男婴,她称找不到孩子父亲。此后,小丽与小磊(化名)同居生下一个女孩。今年初,小丽与小磊分手后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抚养男孩。小磊不同意并提出反诉,要求抚养女孩。昨日,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关于男孩的抚养权,原告应起诉孩子生父,女孩归小磊抚养。小磊及其父母扣留男孩是违法行为,小丽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据了解,小丽出生于甘肃,家境贫困,初中毕业后来京打工。2013年1月,年仅16岁的小丽怀孕,但小丽称找不到孩子的父亲。同年3月,小丽认识了18岁的小磊并很快同居。小磊得知小丽怀孕后,同意其把孩子生下来。

  2013年9月,小丽生育一男孩。小丽与小磊共同生活并抚养男孩。此后,小丽再次怀孕,并于2014年年底生育一个女孩。今年2月,小丽决定与小磊分手,小磊的父母一直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
  小丽称,第一个孩子与小磊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向小磊提出要求抚养这个孩子。此事遭到小磊及其父母的反对。小磊称,虽然与第一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自从孩子出生后,一直由他与父母抚养,因此与孩子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抚养期间有大量经济支出。
  因小磊家拒绝将孩子交给小丽,故小丽诉至法院。小磊则提出反诉,要求抚养二胎女孩,并要求小丽支付抚养费及经济损失每月1000元及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调解时,小磊称小丽可以带走男孩,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女孩的抚养费15万元,而小丽称其根本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小磊及其父母拒绝将男孩交给小丽。由于小丽与小磊未达到结婚年龄,非婚生育,两个孩子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未取得户口登记。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解除同居关系后,对双方所生育子女的抚养,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结合双方的情况和子女的利益予以判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于男孩的抚养,法院认为,男孩并非小磊之子,关于该男孩的抚养权归属,小丽应当起诉该男孩的生身父亲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目前,小磊及其父母非法扣留男孩不交给小丽是违法行为,小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外,女孩系小丽与小磊之女,女孩自出生以来都随小磊及其父母生活,另小丽年龄较小,其本人及父母抚养能力有限,判决女孩由小磊抚养更利于成长,法院判决女孩归小磊抚养,小丽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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