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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撞上透明玻璃门受伤缝了9针,物业自称没责任 听律师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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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0 10: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2日,正和朋友说着话、步伐较快的成都女子婷婷(化名),没注意到前方有门,直接撞上了一栋办公楼大门口的透明玻璃门,导致额头撞破,血流不止。到医院检查,婷婷伤口较深,最后缝了9针。医生表示很可能会留下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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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额头撞破。




事发突然:

走路撞上玻璃门受伤缝了9针

透明玻璃门无任何提醒标识

9月22日中午,成都女子婷婷和朋友来到郫都区办事,把车停在地下停车库后,随机选了一个方便的出口,通过停车场电梯到了一楼。

婷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从电梯出来后就是大厅。要去办事的大楼是隔壁的成都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区),所以先从这个大厅出去。我和朋友正常走路,但我走得快一些,然后侧着头和他说话,余光只注意前面是空的,就是看不到有门。那个玻璃门是感应的,我还没反应过来就直接撞了上去。”



↑婷婷撞到的玻璃门。


当即,婷婷的额头流血了,从额头流到衣服上后她才反应过来,于是就去医院检查。婷婷说:“刚开始我以为不严重,也没想到找物业。先去了社区医院,说不好弄,又去了郫都医院,还是说不敢弄,让我去省医院看看,最后才在省医院看的,伤口很深,缝了9针。”

物业回复:

物业自称没有任何责任

先说监控瘫痪,后又称走路不看路

“我没想到这么严重,缝了9针。医生说不能运动,不能吃辛辣,还很有可能留疤。这个时候我才回想那个玻璃门,真的一点标识都没有,透明的一大块,很容易看错。”婷婷表示,事后第二天,她继续去郫都办事,同时也找了那栋楼的物业,却没想到物业的态度让人气愤不已。

婷婷找物业交流时都录了音。物业认为虽然玻璃门没有贴标是他们工作失误,但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物业不可能对所有撞了的人负责,也许是婷婷走路看手机撞上了。而婷婷坚称自己是正常走路,可查看监控,但录音中物业工作人员说这里的监控基本是瘫痪的,玻璃门有5年了从没出过事。经过一段时间的交谈,最后没有结果。

“我肯定自己是主要责任,但是物业先不说赔偿,态度还那么差,说他们没有责任,我说这么大的玻璃门设施不到位,怎么可能没有责任?这个工作人员打比方说:人去火锅店吃火锅烫了舌头,还要找火锅店负责吗?”婷婷表示,等她之后办完事,物业又来了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查看了监控,“先说监控是瘫痪的,后又说他们看了监控,说我自己走路不看路,还是我自己的责任。”

现场走访:

物业称已采取措施采购标贴

拒绝记者察看监控

9月26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跟随婷婷来到事发地点。

红星新闻记者在现场看到,婷婷所要出的大门就在成都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区)隔壁的一栋楼。经了解,这是一栋办公楼。大门共有4块玻璃,中间两块感应开门,整个玻璃门干净光洁,没有任何标识。从里往外看,除两块玻璃直接重合处颜色略深,其余地方透明得几乎像没有门。



↑玻璃门干净光洁,没有任何标识。


婷婷回忆,自己很早之前也来过这里办事,走的是相同出口,这次和朋友一起边走边说话,只用余光注意到前面,脑海还闪过念头“怎么门好像没有了”,因步伐较快,自己还没反应过来,就撞到正在开的一扇门上。

这栋办公楼所属的物业名叫金房物业集团物业服务中心,一位姓马(音)的经理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事情是在这里发生的,但没有权力接受记者采访,可以向上级机关、业主方申请,物业有相关监控,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向相关部门出示。



↑金房物业集团物业服务中心。


但马经理表示自己看过监控,“是什么情况,她心里应该比我清楚。她是和一个男士一起,出电梯的时候男士是正常走的,她是侧着头边走边说,走得很快,步伐比男士快了很多。走到门口,门正在开的时候,她还在往前冲,我不知道她看没看到。”

同时,马经理表示这栋楼是自己的业主方公司的办公楼,每天过上过下很多职员,都没有发生过事故,婷婷的事只是一个意外,而且婷婷到政府中心办事应该走另一个口到一楼,“没有硬性规定玻璃门一定得贴标识吧?这个我们真没有责任。”

但是事发后,物业正在采取措施,“正在做标贴,这个标贴不是贴我们物业的标贴。我已经跟业主方反映了,他们在做了,之前做过一批但是不够,正在申购,但采购需要流程。”

最后,马经理再三向红星新闻记者强调,今天他的说法只是代表个人,不代表公司和业主方,他还对记者提出察看监控的要求表示了拒绝。

■律师说法

双方都应担责

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是不是如工作人员所说没有任何责任?针对婷婷遇到的情况,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律师。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要对其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来确定。

从现有情况看,如此大的一扇玻璃门,没有相应的安全提示,正常情况下很容易让人误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婷婷非该小区业主,如果物业公司对婷婷受伤存在过错,婷婷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损失承担问题上,也要考察婷婷是否存在疏忽和过错,若存在,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若协商无果,婷婷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办公楼进行经营,符合从事经营的主体条件,其对进出大楼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其未对透明玻璃门进行任何警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婷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进出大楼的事实应当存在清醒的认识,故其自己进出大门时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走路时处于回头、着急的状态,对撞到玻璃门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双方对损害后果均具有一定过错,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如果婷婷要通过司法手段主张赔偿,建议通过起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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