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两车先后撞上同一人 被判连带赔偿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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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15: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车先后撞上同一行人,行人死亡,但究竟谁撞死了行人无法查清,两肇事车辆应如何分责?近日,彭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侵权赔偿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两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分别向死者家属赔偿24万余元,两名肇事司机对48万总金额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横穿公路遭两车连撞 行人身亡
  去年3月30日14时50分许,新都男子郑某驾驶轿车往彭州市葛仙山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葛仙山镇建新村7组路段时与横穿公路的行人余某相撞。
  随后,在郑某后方与其同向行驶的女子邓某驾驶轿车,在经过事故路段时直接从倒地后的余某身上碾压过去,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郑某和邓某都对车辆事故位置进行了挪动。
  事后,交警因无法查清余某在第一次被撞击倒地时的具体生命体征,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未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因死者家属与两名肇事者就责任承担问题协商无果,遂于去年6月27日诉至彭州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合计67万余元。
  两车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担责90%
  庭审中,郑某和邓某对事情经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并无违规驾驶行为,而死者违反交通行为规范,横穿公路,应负事故主责,且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究竟是哪辆车对余某造成致命撞击,因此两肇事车辆均不应对余某的死亡后果负全部责任。
  彭州法院审理认为,郑某驾车先将横穿公路的行人余某撞倒在地,随即余某再被尾行其后的邓某驾驶的车辆撞击碾压,余某当场死亡。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余某死亡的真正原因力,但从两车分别先后撞击过死者来看,不能排除郑某、邓某所驾车辆均有致余某死亡的可能性。在不能确定侵害余某致死的具体责任人的情形下,应由均对余某实施撞击行为的郑某、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余某违反交通行为规范,在未确认安全通行情况下冒险横穿公路,自身亦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综合案情权衡考量,法院酌定郑某、邓某分别对余某的死亡后果承担45%的赔偿责任,死者余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据此,两司机对死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为何两车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本案两车先后撞击同一行人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因为两个肇事司机之间没有共谋,所以两人是分别侵权,这涉及到《侵权行为法》第十一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本案事实上看,只能认定余某在先后遭受碾压后死亡,无法认定余某在遭受每一次碾压后的损害程度,而每一次碾压都足以造成余某死亡的结果。因此本案最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两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两车先后撞上同一人 被判连带赔偿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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