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款15万到女友账户,分手后起诉还钱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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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08: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恋爱时,男女双方甜如蜜糖,双方的经济往来也频繁随意。一旦分手,这样转来转去的钱可能就要理论一下了。近日,成都一对昔日恋人不仅理论了恋爱期间的支出转款问题,还为此闹上法庭。

前男友和前女友分坐原、被告席,为一笔15万元的转款行为对簿公堂,那场面或许又会让人调侃“不相信爱情了”。

2014年12月底,新都的一对情侣小朱与小李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4月11日,男子小朱向女友小李的银行卡上转款15万元。但5个月后,二人分手,小朱称此前由于小李资金周转不灵,转款的15万元是自己借给她的,要小李偿还本金和利息,但小李不这么认为。两人互不相让,无法解决后诉至成都市新都法院。
法庭上,小李认可转款事实,但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他自己的银行卡是在异地办理的,不方便在成都使用,所以用我的名义开了银行账号。卡办了后,都是他自己拿着使用。这15万是我们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小李表示。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小朱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小李之间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朱的诉讼请求。

但小朱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中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小朱除提交转款凭证外,未出示其他证明其与小李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且在转款当时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及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仅有转款行为,而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的问题,裁判核心是对双方有无‘借贷合意’的认定。如认定双方无借贷合意,仅有转款行为,法院将不支持诉请。恋爱期间双方对于金钱及其他财物的管理和使用的随意性,对分手后产生的经济纠纷的事实认定会增添相应的难度。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是在恋爱期间,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管理和处置都要注意保存证据,避免伤财又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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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15: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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