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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动车撞死人车属机动车 男子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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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17: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9月26日正式获批,条例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成都市所有电动自行车都须登记上牌,并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今日,成都商报继续关注“电马儿”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市民能敲响安全的警钟。

  今年7月28日,44岁的罗某某骑电动车沿静康路非机动车道往沙河堡方向行驶,当晚8时45分许行驶至静康路76号门前路段非机动车道处,此时65岁的胡女士驾驶人力三轮车由静康路76号院内驶出,两车发生碰撞,胡女士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骑行的电动车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电动车倒地前瞬时速度为19km/h~22km/h。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罗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3.1mg/100mL,属醉酒驾驶。罗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未按规定道路行驶,交管部门确定其承担事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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