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泰律师谈网络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复制链接]

127

主题

127

帖子

549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549
分享到:
发表于 2017-12-20 16: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活服务
地区: 郫县
行业分类: 律师服务
近年来,颇为流行的“网络婚姻”有三种状态:一是某些人利用网络的形式举行结婚仪式结成合法而真实的婚姻关系;二是双方通过网络结识并结合的婚姻;三是真实的婚姻以外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上的、精神上的所谓“婚姻”。而第三种状态下的婚姻关系,双方没有现实的婚姻关系基础,没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可能是未成年人,也可能是已有婚姻的人,甚至是不具备结婚实质条件的人。
11358ce1-398e-4d73-ab49-d711a3491e21.jpg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登记主义原则,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网络夫妻”因此无重婚之嫌。而且,“网络夫妻”双方在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示人,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的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知道,在网上不可能有同居的事实发生,更谈不上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现实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时,在网上结婚一方的配偶,想要通过诉讼手段来追究对方的责任,在现阶段来看几乎是不可能的。  
41dae467-375d-4b68-b023-f0b00fbf9bd7.jpg
  《婚姻法》中关于过错方的规定,不能单纯地以具有婚外性行为或与他人同居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有过错,“网络婚姻”也应当视为夫妻一方有过错的一种情况。因为夫妻双方在缔造婚姻的时候,双方都对这个婚姻有所期待,希望在精神上互相抚慰,在经济上互相扶持。如果哪一方破坏了,即使法律上没有规定承担什么责任,但起码应当将其认定为过错方。正因为一方存在过错,所以,终止所谓“网络婚姻”的证据,法院、律师或者当事人都比较容易取得。更多法律知识:http://www.dgglaw.net/2017/lssf_1220/134.Html

顶泰法律咨询热线(成都):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法律咨询热线(北京):010-65360262;18601326218
冠杰法律咨询热线(深圳):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匠法律咨询热线(广州):020-38856589;18102825651
瀚沣法律咨询热线(重庆):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法律咨询热线(湖北):027-88231986:;18162758581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