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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男子保护区内电死野猪 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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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8: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龚某波在剑阁县与梓潼县交界的古柏自然保护区内设电网狩猎,并电死一头野猪。梓潼县法院日前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龚某波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男子电死野猪被刑拘

  28岁的龚某波是湖南株洲某农庄联合收割公司职工,案发前住剑阁县碗泉乡某村。

  9月15日,龚某波在其姑父付某德家玩耍时,听闻与剑阁县交界的梓潼县建兴乡某村有野猪出没,毁坏糟蹋了粮食,遂产生购买电网,到某村捕猎野猪的想法。

  9月16日,龚某波从网上订购了一台捕猎器,20日收货后,龚某波与某村村民付某强(另案处理)等人在地名为鲜家盖(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内)的山林里安装了电网。

  当晚9时后,龚某波、付某强二人开通电网后,守候在上山必经路口。22日晚深夜,一头野猪撞上电网,当场被电死。

  尝到甜头后,龚某波、付某强准备继续在山林里守候,希望能继续有所收获,但9月23日因下雨,才未通电守候。24日晚9时许,二人正准备给电网通电时,被梓潼县森林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缴获了捕猎器等作案工具。

  9月25日,龚某波被刑事拘留。

  猎捕“三有动物”被判缓刑

  经森林公安民警鉴定:被龚某波猎杀的野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国家“三有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捕猎器电网设备输出电压超过7000伏,储存能量大于5000焦耳,具有较大危险性。

  警方查明,龚某波拉取电网之前,给附近村民明确告知,在他捕猎野猪期间,不要上山以免误伤,且在拉设电网期间,在上山必经之路上守候,实施了必要防护措施。

  根据梓潼县检察院的指控,梓潼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波无狩猎许可证,在禁猎区内采用拉取电网猎杀的危险方法捕猎国家三有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龚某波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

  根据被告人龚某波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绝对不能捕猎

  “保护生态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梓潼县法院谢法官提醒群众要有保护、珍惜野生动物的意识,不能因为野生动物糟蹋了庄稼或自己嘴馋,甚至为了猎捕野生动物增加收入,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即使喜好狩猎,也要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的狩猎证和野生动物运输许可手续。但必须说明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绝对不能捕猎,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理。

  另外,在合法捕猎一般野生动物时,应采取正确的方式,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法律链接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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