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村民自愿帮工意外溺亡 法院判受益人赔偿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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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08: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安阜法庭来到翠屏区牟坪镇八一村,在村委会院坝设立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名自愿帮工不幸溺亡的村民家属,获得12万余元经济赔偿。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村干部、村民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家里有事有困难,邻里亲友来帮忙,尤其在农村较为普遍,农民建房、播种、收割、操办婚丧嫁娶等大小事,亲朋好友和邻居都会前来义务帮工。本案受害人谭某某是翠屏区牟坪镇八一村农民,因为热心为邻居帮忙不幸溺亡。

据了解,今年9月5日,与谭某某同村邻居赵某甲因家中酿酒缺乏劳动力,邀请谭某某前来帮忙。午饭时,赵某甲与谭某某少量饮酒。谭某某准备离开时,见赵某甲家门前鱼塘缺氧,主动要求帮忙排除增氧机障碍。谭某某下到鱼塘操作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后,因谭某某家属与赵某甲就赔偿事宜分歧较大,一直未能达成协议。谭某某家属将赵某甲及其妻子雷某某、儿子赵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万余元。

11月8日上午10时,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该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庭审中,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双方举证、质证,通过法庭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查清了案件事实,并当庭宣判。法庭审理认为,帮工人因义务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但是,受害人谭某某作为成年人,在饮酒后明知可能发生危险且在被告雷某某要求不要下鱼塘的情况下仍坚持下水,过于自信,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60%的责任。三被告没有明确拒绝谭某某的帮工,作为被帮工受益人,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甲、雷某某、赵某乙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23508.4元。

彭屏甯立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罗敏
                                                原标题:宜宾一村民自愿帮工意外溺亡 法院判受益人赔偿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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