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情侣闹分手 男方要求退彩礼女方要求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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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09: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对男女按民间风俗举办婚礼,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2万元。然而,双方共同生活数月后,因性格不合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却遭到女方拒绝。昨(17)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成功调解这起感情纠纷,女方向男方退还彩礼1.5万元。
未登记先办婚礼 闹分手诉至法庭
2016年3月, 嘉陵区男子李健豪与邻村女子张彩霞经人介绍认识后, 建立了恋爱关系。
2016年8月, 双方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健豪及家人付给张彩霞2万元彩礼。此后张彩霞到李健豪家共同生活。因此前双方了解甚少,共同生活中各自的性格弱点显现出来, 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7年春节后,张彩霞提出与李健豪分手,李健豪便要求张彩霞退回2万元彩礼,遭到了张彩霞的拒绝。
2017年3月, 李健豪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彩霞退还彩礼2万元。法院受理此案件后, 向被告张彩霞送达了诉讼材料。同时,在了解本案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后,当即确定了开庭时间。
庭审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李健豪认为是被告张彩霞退婚在先,就应该退还全部彩礼;被告张彩霞则认为退婚是原告李健豪与其性格不合造成的,退还部分彩礼就可以了,并且她已经在原告李健豪家劳动生活了一段时间,原告李健豪还应该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
法官多方调解 女子返还部分彩礼
嘉陵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阐明:“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确定以是否进行婚姻登记为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现在产生纠纷,按法律规定是应当返还彩礼的, 但是考虑到被告张彩霞在原告李健豪家生活劳动了一段时间,被告张彩霞可以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并且双方当时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不是张彩霞去李健豪家做工挣钱为目的……”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由张彩霞返还李健豪彩礼1.5万元,并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至此, 一起因婚约财产而起的纠纷案得以调解解决。
嘉陵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因退婚返还彩礼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不仅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影响着社会风尚。在审理婚约财产引发的纠纷时,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又要考虑到当地民风民俗,才能确保纠纷能依法合理化解,有利于形成优良的社会风气。
律师说法
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律师雷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 应当是指绝对困难, 而不是相对困难, 是因为给付彩礼后, 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共同生活过,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何连伟 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办婚礼后闹分手 为退彩礼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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