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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内江3月14日讯 “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消费者维权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2014年,内江资中的张女士购买了一部手机,并接受了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业务将手机寄出,然而最后快件到达目的地时,包裹里却只有一个充电器而没有手机了。张女士投诉到消委,经协调快递公司最后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内江市工商局获悉,2014年9月11日,消费者张女士在资中县龙江镇交通街张某处接受快递业务。快递的商品是刚买的一部手机(有寄收人签字的快递回执单),金额1090元。但到达快递目的地后,只有一个充电器了,收件人也没有签收。而且目的地给她发过来的照片中签收单上“商品名称栏”内,原来的“手机”两个字涂改了,另外写成了“电子”两个字。消费者找到该快递公司,其公司不给她处理,于是到龙江消委分会投诉,请求调解。
龙江消委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了解情况,并要求该快递公司负责人调查具体经过及说明详细情况,该快递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经调解人员协调,最终达成协议,由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张女士1090元。
内江消委指出,本案中,该快递公司服务及管理存在问题,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记者龙艳)
原标题:快递手机被丢失 消委协调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成都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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