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真实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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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8 14: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活服务
地区: 青羊区
行业分类: 其他服务

碳排放管理效益高的企业将会通过管理为自身创造价值,会将其纳入合规管理体系,提高自身的效益。
那企业合规师和碳排放之间有哪些联系呢?
下面以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例介绍二者之间的联系:
江西丰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厦门肃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5月20日,肃正公司与丰林公司就购买碳排放配额交易事项签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采购合同书》,约定:丰林公司将其名下所拥有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的现货(6月底签发)共计30万吨,以2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肃正公司,丰林公司于7月初将其所采购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划转至肃正公司名下账户或按照肃正公司的指示交付给第三人账户;肃正公司须在收到丰林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所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3日内将剩余钱款支付给丰林公司;
但因国家碳汇主管部门的审批延误而造成的丰林公司迟延履约的除外。
上述合同签订后,肃正公司于同年5月24日向丰林公司账户汇款定金50万元。丰林公司收到定金后,于2016年6月至7月期间与肃正公司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采购交易事宜进行沟通,并派出技术团队至肃正公司处考察。2016年8月8日,肃正公司向丰林公司发出《交货催促商洽函》,载明:丰林公司曾保证能在2016年6月30日前拿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的自愿核证减排量,
肃正公司才与丰林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截至肃正公司发函之日,丰林公司仍未向肃正公司交付核证减排量。
丰林公司收到函件后,于2016年8月11日向肃正公司发出《关于交货催促商洽函的复函》,载明:肃正公司迟延支付定金,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终止,肃正公司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审观点:
肃正公司与丰林公司签订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采购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丰林公司提出因肃正公司违约,根据定金罚则其收取的50万元定金应不予退回,经查,虽然肃正公司支付定金晚于合同约定日期一天,但丰林公司在收取定金后,仍继续履行合同,于2016年6月至7月与肃正公司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采购交易事宜进行沟通并派出技术团队至肃正公司考察。
故肃正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丰林公司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肃正公司提出二审应改判丰林公司返还定金5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00万元的答辩意见,因其未上诉,故不属本院审理范畴。
综上所述,最后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江西丰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厦门肃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金500000元;
二、驳回厦门肃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肃正公司负担9500元,丰林公司负担1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例的明了,一是知道了碳排放管理性的重要性,需要有专业的碳排放管理人员进行合规合法管理;二是碳排放需要重视,但是企业管理也不能放松,需要对企业多方面进行合规管控,将企业合规师和碳排放管理师相结合起来,未来才会有更稳定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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