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发布,明确商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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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1 17: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1日,从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印发《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明确了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的管理办法、供地方式,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指引和要求。

确定商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是指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一般站点半径500米、换乘站点半径800米范围内,以及车辆基地本体及周边不低于基地本体面积2倍的开发用地。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共涉及695个站点、90个车辆基地。

根据《管理办法》,开展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策划,要在充分遵循商业逻辑的基础上,结合片区产业定位,布局多元消费业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范围内的商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业态布局和用地比例。

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商业占比原则上不突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执行基准值。产业功能区内的商业用地和商业兼容用地,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不低于计容商业总建筑面积的50%(地下商业建筑面积纳入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计算),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产业功能区外的,持有比例不低于35%;其余区(市)县产业功能区外的,持有比例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制定并实施;持有的商业物业在宗地出让年限内可自持或整体有条件转让(其中宗地地下商业原则上全部自持,保障民生的生活性服务业不可分割),转让时应明确由受让方履行宗地原产业及商业物业持有的相关约定。

此外,《管理办法》提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土地在供应前,须完成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并落实相应控规调整。

实行多种供地方式

在供地方式方面,《管理办法》提出,针对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利用的不同要求,采取分类供地方式,满足不同用地需求。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非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包括车辆基地本体工程、轨道交通站点本体工程以及涉及轨道交通场站的交通衔接设施、环境建设项目或便民服务设施等轨道交通的附属配套工程,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对成都市政府统筹安排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按以下三种方式供地:

对于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对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须整体或分层开发建设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不限制竞买人报名数。竞买人须具备轨道交通线路建设运营能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负责对竞买人资格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

对于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按“两次整理一次出让”模式,由原土地整理方(区(市)县政府、市土储中心、市级公司)完成征地拆迁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即土地首次整理)后,成都轨道集团负责开展地块与轨道交通站点的互联互通工程建设(即土地二次整理),并代为办理土地上市手续,由市场化企业取得土地并按照审定的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方案实施综合开发。

对于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用地,按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现行供地政策,综合开发用地范围由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和TOD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盖下车辆基地本体工程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上盖综合开发用地以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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