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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内游客店家互殴 游客被警方行政处罚,起诉警方两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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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11: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5日上午,当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宣布驳回原告曹娟娟、黄娅娟的诉讼请求时,65岁的黄钰贵马上举起手来,当庭表示要上诉。

黄钰贵是黄娅娟的父亲、曹娟娟的公公,因两人在上班,黄钰贵就成了她们的委托代理人。

这已是法院第二次驳回她们的上诉,但黄钰贵坚持认为,被告大邑县公安局在没有拿到执法记录仪和事发地监控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是错误的。

他说,这不仅仅是一个200元的行政处罚问题,他想讨回属于自家的“公道”……

被招呼进店后不满意欲离开

遭强迫交停车费?游客、店家互殴

黄钰贵口中所称的“公道”,源自2019年2月9日发生在成都市大邑县花水湾镇的事。

“我们从眉山到西岭雪山玩耍,下山路过此处,被农家乐工作人员以住店名义招呼入内,并承诺不住可以走。但当我们不满意要走时,他们要我们交停车费。”黄钰贵说的话,在之前的判决书里也有体现,“原告曹娟娟诉称,大邑县花水湾镇凤栖林荤豆花农家乐利用游客不熟悉环境的劣势,在公路边非法揽客,虚假宣传诱骗游客,游客到店后不满意环境或价格,则借机强迫收取停车费等费用,原告是在被无故殴打围殴的情况下轻微自我保护,系受害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及结果均不当。”

根据2019年11月29日新津县(现新津区)人民法院两份行政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9日17时许,大邑县公安局花水湾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大邑县花水湾镇凤栖林荤豆花饭店有人打架,随后出警前往凤栖林荤豆花饭店进行处置,并进行了调查询问。

被告大邑县公安局提交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能够证明,2019年2月9日17时许在大邑县花水湾镇凤栖林荤豆花农家乐停车场内,农家乐工作人员何娟、何羽等人,与在此停车的游客曹娟娟、黄娅娟等人因停车费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抓扯互殴行为,何羽、黄娅娟、曹娟娟等人因此受伤。

公安局行政处罚200元

游客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被法院驳回

判决书显示,曹娟娟在讯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中陈述双方互相抓扯殴打,2019年2月15日,被告大邑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黄娅娟、曹娟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曹娟娟未向被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同日,大邑县公安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黄娅娟、曹娟娟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后,黄钰贵及家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纸诉状将大邑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据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被告大邑县公安局具有作出公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提交的受案登记表、讯问笔录、辨认笔录、伤情证明、病情证明等,能够证明2019年2月9日17时许在大邑县花水湾镇凤栖林荤豆花农家乐停车场内,农家乐工作人员何娟、何羽等人与在此停车的游客曹娟娟、黄娅娟等人因停车费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抓扯殴打的事实,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了黄娅娟、曹娟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了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黄娅娟、曹娟娟未提出申诉申辩。被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黄娅娟、曹娟娟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幅度适当,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黄娅娟、曹娟娟的诉讼请求。

不服上诉 法院重审

依旧驳回 老人当庭表示要继续上诉

随后,黄钰贵老人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未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情形,据此,裁定撤销四川省新津县(现新津区)人民法院对黄娅娟等人的行政判决,发回四川省新津县(现新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0月15日上午的开庭,因黄娅娟和曹娟娟均未到庭,黄钰贵和律师坐在了原告席上。当法庭口头宣判驳回上诉时,黄钰贵老人当庭表示要继续上诉。

“被告他们要是能提供当时出警的执法记录仪和事发地的监控视频,真相将大白。”黄钰贵说,到那时,自己才会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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