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付13万首付为孩子买房,小两口闹离婚男方父亲要起诉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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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11: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8月,经人介绍,四川德阳的曾先生与汪女士相识,两个月后两人闪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4月,由曾先生父母出首付13.6万元,曾、汪夫妇俩在四川成都双流按揭购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房子,房子总价43.6万元。

今年7月25日,汪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女儿抚养权和依法分割财产。9月16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房子一人一半,曾父母出资的13.6万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曾先生和曾父表示不服。

“买房之前我们已经签订出资协议,首付是我借给儿子,所以要求他们返还。”10月6日,曾父表示,他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俩返还首付和装修费。

但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却受到女方的质疑。汪女士称,那份《出资协议》她在庭审时第一次见,“应该是我提起离婚后他们父子俩补签的。”


▲曾经幸福的一家三口


父母出13万首付为孩子买房

婚后男子屡屡跳槽

曾先生今年34岁,与汪女士是校友,均毕业于四川一所大学。2012年8月,经人介绍,曾先生与小一岁的汪女士相识。他称两个月后两人闪婚,此后一直居住在亲戚家,于是汪女士提议买房。

曾先生称,女方父母都是农民,在外打零工。于是2013年4月13日,由曾父出13.6万交了首付,两人在成都双流区按揭购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房子,房子总价款43.6万,按揭每个月2300元,夫妻俩一人承担一半。

2013年7月女儿出生,曾先生认为,婚后夫妻俩感情一直不错,然而2014年国庆前,夫妻双方因为要不要出去旅游,发生了一场激烈的争执。曾先生说,结果妻子离家出走,15天后不见回家,后方知她已经从就职的银行离职。

没想到两个月后,汪女士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生活方式差异大、感情薄弱向法院提请离婚,但法院未予以支持。

曾先生说,他当时的工作月收入3300元,加上加班费月收入4000元左右。妻子的离职让他倍感压力,为了节约开支他将自己QQ车卖掉。但卖车后他发现,租车花费远比养车高。

2016年1月24日,他觉得收入太低,难以负担家庭支出,决定离职。“当时看到某个航空设备公司招聘,说一个月有五千元。”

离职前,他花了7万多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又办了两张信用卡。结果新单位实习期过后,他发现该公司月薪只有2500元,六个月后又从该公司辞职。



▲曾经幸福恩爱的两人


换工作学技能

结果却反负债30万

今年7月,汪女士才从曾父口中得知,曾先生竟在外负债30万。汪女士再次向曾先生提出离婚,但曾先生不同意。

“在父母的帮助下,到今年7月16日,我已经把钱全部还清了。”曾先生说,但8月他收到法院的传票,汪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理由。

“当时媳妇身体不好,马上又30岁,我就想去学一门手艺,给她一个惊喜。”曾先生说,毕业后工资一直不涨,他心里很着急,迫切想学一门手艺提高收入,为此,他花了6800元报名了厨师的短期培训班。

但他基本功不过关,又继续交费延期学习,每天脱产开车去上课,前后七个月培训,包括家庭开支,他三张信用卡已经被刷爆,累计欠费9.2万元。

曾先生因为“技能只够当帮工”未当厨师,改去了保险公司,每月收入2000多元,只待了1个月,又把车卖掉,然后“以租代买”按揭了一款网约车,总计花了11万多元。而此时,信用卡无法透支。

2017年5月,他开始靠网贷生活,雪球越滚越大,汪女士提出离婚之前,整整三年他已经负债30万。

曾先生认为,正是不断换工作欠下的30万,将他推入离婚的境地。如今,他称自己跑滴滴月收入有7000元,可是妻子却离开了他。



法院判决房子一人一半

男方不服

在法庭上,曾先生提交了夫妻双方几张微信聊天记录和三张合照佐证“夫妻感情好”;以及一份与曾父签订《购房首付、装修费出资协议书》以佐证13.6万元首付系父亲借给他的钱,而不是赠与。

9月16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双方婚后经济独立,家庭开支实施AA制,双方关心交流较少,汪女士认为曾先生对家庭隐瞒举债事实,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女方在某航空公司工作,收入稳定,女儿归女方。

对于房产,双方一致认同13.6万由曾父出资支付,认可目前房屋价值94万。法院认为,曾先生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曾父在支付首付明确表明该款是对曾先生的单方面赠与,亦未证明该出资款为夫妻双方的债务,因此认定首付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基于这种赠与以婚姻存续为前提,故判决房屋归曾先生所有,曾先生补偿一半房款即47万给汪女士。往后房贷全部由曾先生支付,如此计算,则曾先生补偿29.7万给汪女士。

对于此判决,曾先生表示不服。“我和父亲已经签订了出资协议,首付款我不享有处置权,这是父亲借给我的钱。”

曾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与父亲签订的《购房首付、装修费出资协议书》以及多份曾父与别人签订的借条和对应的转账记录。

《出资协议》上载明,“儿,按照你多次提出的购房要求,参考《婚姻法》相关规定,经过你父母慎重考虑,愿意为你出资,考虑到你父亲住房尚未彻底解决,故对二笔出资暂时不给予你处置权。”

曾先生解释,父母住房未解决的意思是,父母目前居住单位的房子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不给予处置权表示这是一笔债务,非赠与。“父亲借给我的钱是从亲戚朋友手中借的,他房子还没有解决,经济困难,怎么会把钱赠与我?”

曾先生认为,既然已经约定为出借的钱,则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一半,为6.8万加上利息,汪女士应该承担9万元。则他给汪女士的房款补偿应该为20.7万,而不是法院判决的29.7万。


▲出资协议


男方父亲:

要另案起诉要求返还首付和装修款

“从他们结婚我就知道,这段婚姻长久不了。”

曾父介绍说,儿媳高消费,是一个月光族,儿子又老实又节俭,土里土气。

曾父说,家里水电气费开支全部是儿子出,两人虽然分摊了房贷,但是从未有人向家里交生活费。家用包括孙女的部分费用,一直由两个老人承担。“儿媳是一个独立于家庭拥有特权的人。”

他说,基于“血缘关系”他将钱借给了儿子,但买房写协议就是提前考虑了这一点。

记者留意到,该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为2014年4月2日,而借条日期有当年的2月28日、4月7日、4月8日,房子装修日期为2014年的7月。

为何刚买房子就把装修费也考虑进去?且该协议只有曾父和曾先生的签字,无女方的签字?曾先生解释说,买房时正值汪女士怀孕7个月,女方以“若要签字则孩子自己带为由”拒绝签字。

曾父向记者表示,他一共借给儿子两笔钱,一笔是首付13.6万元,一笔是装修费,两笔共计21万,这两笔钱皆是在一年之内他向亲戚朋友借的,包括向自己妈借的,都打了借条。不过在2017年的6月,曾父所有借债已经还清。

“儿子根本没能力支付近30万,即便是卖房,房产交易税他都交不起。”曾父说,他要着手准备资料,准备另案起诉儿子儿媳,主张返还首付款和装修费。而按照民事案件的15天上诉期计算,从拿到判决书的次日开始计算,10月8日为最后的上诉期。

汪女士:

从没见过该协议

6日,汪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购房首付由曾父母出资,在结婚之前已经说好。“因为我家彩礼只收了几千元,他们办的酒席,礼金也全部都交给了他们家,我家一分钱都没有拿。”

汪女士说,自己所有的消费,都是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目前在航空公司工作,月收入六七千元。她表示,除了房贷AA外,女儿生活费一直是由她负担。她还曾花3800元为曾父购买一件毛衣,连自己父母都没有买,但遭到曾父挑剔。

在汪女士看来,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虽然住在一起,双方却没什么交流。汪女士说,她偶然得知,丈夫因为厌学没有完成学业,只拿到毕业证没有学位证。

在汪女士看来,国庆游只是第一次闹离婚的导火索,早在2013年7月她在医院生孩子时,曾先生就因为换不好尿布大发脾气,负气走了。“他因此没赶上我拆线,回来后又因‘重要时刻’没等他在场而大闹医院。”

汪女士称,曾先生读初中、高中、甚至大学,曾母都在学校旁边租房照顾。他自己从来没有独立生活过,连基本的自理能力都没有,“他学厨师这些不是为了我,是为了他自己。”

汪女士称,那份《出资协议》她在庭审时第一次见。“应该是我提起离婚后他们父子俩补签的。”

汪女士认为,若曾先生真的爱她,就不会与她斤斤计较,连拍婚纱照、生孩子费用都是一人一半。在庭审之前,法院曾组织双方两次调解,双方均提出过一个分配方案,曾先生的方案是,补偿11万给她,房子和孩子均归他。“他什么都想要。”

她说,自己从未计较过曾先生工作和收入不如自己,只希望找一个安分过日子的,可是曾先生不断欺瞒自己,长达7个月不上班却从未告知,举债巨额债务她不知情,“我实在不知道他下一次败家会是什么样子,很担心连我和孩子的生活都保障不了,我只想及时止损。”

在庭审前,汪女士曾经提出一个方案,如果法院认定首付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了抚养孩子,房子归她,她愿意在支付一半房款之外再补偿5万给男方,但男方没有接受。

对于男方准备上诉,她说,“我相信法院判决是公正的。”

律师说法:

是借款还是赠与

对13万出资款的认定很关键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方毅律认为,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男方父亲关于购房首付款出资协议的认定。如果对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起司法鉴定。

在协议真实的前提下,虽然协议没有明确该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但是从协议内容来看,将该出资认定赠与值得商榷。

一是,如果认定为赠与,男方则享有出资款的所有权,包含所有权应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但是,协议明确写到男方父亲并未给予男方出资处置权,也就是说,男方并未取得该出资的所有权,从文义上看,认定为借款更合理。

二是,从四川省高院现有司法判例来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应理解为该条款是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本案中并无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不应适用该条款。

三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赠与事实认定高于一般事实,需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协议明确表示男方父母尚未购房。在此情况下,很难据此认定男方父母对男方婚后购房的出资为赠与。

而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解析说,按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署名,一方父母出资,视为夫妻双方的赠与,《出资协议》不会对房子产权构成直接的影响,房子属于夫妻双方,不属于父母。

“协议没有女方的签字,如果女方否认的话,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直接对女方使用,何况,不排除协议是事后补的。”邢连超说,即便协议是真实的,若认定为父母的垫资或者赠与,父母要求返还,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在离婚案件法院可以不做裁决,由父母另案主张,曾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部分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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