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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9-9 09:54
宏博律所浅析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和转让吗呢?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 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 ,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 三种类型。 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呢?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 只是一种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 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 不属于被继承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 ,所以 宅基地不能继承的 ,如果 在宅基地兴建房屋的,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目前我国宅基地 不允许买卖 , 但是 宅基地 使用权 在一定条件是 可以转让 的 ,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 1)城镇居民购买; (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 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 ,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 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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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8-13 13:44
川恒律所浅析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长期闲置宅基地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川恒律所 表示 但实践中有不少宅基地因为各种原因空置,亦未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这种单纯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分析,均不被支持。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川恒律所 表示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 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 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 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 “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因此不能对其宅基地进行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川恒律所 表示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另外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川恒律所 表示 不管是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不能当做遗产继承的。但对于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而言,则是可以当做遗产继承的。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上房屋等建筑物一并继承,继承本身为法定取得方式,不应附加继承人负担,同时继承人资格身份不同,应从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属性出发区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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