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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7-1 10:15
宏博律所浅析父债子偿有法律依据吗?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父债子偿 有法律依据吗 ? 一般来说父母或者子女为对方偿还债务是没有义务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各自对其民事法律行为负责 (如果子未成年,父作为监护人对子行为承担后果)。子女的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父母共有的。依照 个人财产神圣不可被侵犯 的原则,父母欠下的债,子女的财产是不用被拿来偿还债务的。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对于已成年的子女在外欠下债务,债主也不能将其父母的财产强制用来抵押清偿。 我国《继承法》第 33条的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 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 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 “父债子还”。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自愿继承原则的实行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 “限定继承”。 根据上述子女没有代替父母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 但 一些 情况 下 子女应当代替父母偿还债务 。 父母生前哪些债务应由子女偿还 ? A: 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 。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经营活动所欠债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 ,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B: 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C: 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 父母生前因赌博所欠之债或者从事其它违法活动所欠之债,因不受法律保护,子女可以不预偿还 ; 其它生前合法债务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以限定在父母遗产范围内清偿和与子女主张继承权相联的原则,如果子女放弃继承权,则不偿还债务,主张继承权则连同债务一并继承。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父债子还”从根本上说维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但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已经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的陈规陋习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绝对的“父债子偿”已成为错误的观念不再适用。 继承人偿还债务的前提以其继承的遗产为前提,且只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以自愿偿还为原则,不负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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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9-17 14:32
川恒律所浅析“父债子偿”合法吗?
生活中常说的 “父债子偿”,意思就是父亲欠下的债务,儿子就有义务为还不上钱的父亲还债。这样的说法,很多人都觉得是对的,但我国最新法律规定在继承父亲遗产,接受父亲赠予,使用父亲所借财务的情况时,儿子同时需要偿还父亲的债务。 除此之外的父债子偿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川恒律所 表示 我们在生活中应多了解法律常识才能避免自己掉入法律盲坑。 我 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所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这个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丶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最终结果。 不管是父亲借了多少钱,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他人无关。那么它与债权人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他们这些当事人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只有借款的人才有还款的法定义务,与其他人一点关系也没有。 川恒律所 表示 但如果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会发生遗产继承,子女继承了父亲的财产,则要同样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还款一般是以实际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在如今社会上,每个人家中都会涉及到很多债务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 33条的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 + 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 “父债子还”。 川恒律所 表示 因为自愿继承原则的实行就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 “限定继承”。 《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子女没有代替父母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女应当代替父母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 2、继承了父母遗产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对超出部分不付偿还义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父债子还”从根本上说维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但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已经从根本上铲除了 “父债子还”的陈规陋习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如今绝对的“父债子偿”已成为错误的观念,不再适用。 川恒律所 表示 继承人偿还债务的前提以其继承的遗产为前提,且只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以自愿偿还为原则,不负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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