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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微信聊天协议能够算作书面合同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7-8 09:16
宏博律所浅析微信聊天协议能够算作书面合同吗?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现实社会随着网络的发展,很多人无论是交流还是做事情都是从网上进行,这样给人们带来一定的方便,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微信是我国公民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即时通信工具,有些人会使用微信进行借贷、工作等, 其中有部分通过微信聊天的合同纠纷就比较热门,微信聊天合同纠纷最主要是确定 微信聊天协议算合同吗 ? 微信聊天协议算书面合同吗 ? 算的 。微信聊天是协议的一种,受法律保护, 这是一种新型合同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 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因此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有合同构成要件的,可以视为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 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合同构成要件有哪些?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的,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系的协议 ,是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若无特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不过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会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合同,微信聊天协议 虽然 算合同 ,但 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大家还是正式的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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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合同与协议有区别吗?效力一样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6-24 09:42
宏博律所浅析合同与协议有区别吗?效力一样吗?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事情都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或者是协议来规定某些双方约定好的事情的。因此会有很多人自然而然的认为协议与合同是同一样东西。 那么合同与协议真的无区别,完全一样吗?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本质上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 ,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 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 , 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 , 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合同和协议 的区别 是什么? 合同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 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 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 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 从其区别角度来说, 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 合同与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本质其实就是协议,合同和协议只是说法不一样而已,合同和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协议 是共同计议,协商;经过谈判、协商而制定的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文件 , 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只要协议对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约定,即使书面文件上被冠以 “协议”或“协议书”的名称,一经双方签署确定,即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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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签合同不是用自己名字生效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6-24 09:13
宏博律所浅析签合同不是用自己名字生效吗?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需要签字才能生效,然而有的人签合同并为使用本名。那么签合同不是用自己名字签的可以吗 ? 一、签合同不是用自己名字签的可以吗 签合同不是用自己名字签的是否可以,应当看具体情形,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如果签合同使用的名字与身份证记载的名字不相符,但合同中使用的名字能够被一般人识别是你本人、或者是你经常使用的名字,那么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民法典》规定,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合同签订时就有欺诈的故意,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构成无效合同。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①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二者关系如下: 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A. 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 ; 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 c.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 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 e.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③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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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没签合同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6-23 09:23
宏博律所浅析没签合同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大多数民商事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条款,如果违约方出现违约的情形,守约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 合同有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其中口头合同因为不能产生书面凭证的特殊性, 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 尤其是在违约金这一方面, 那么没有 签订 书面 合同,而又有一方违约的,能主张违约金吗? 没签合同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没合同 也是 有违约金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代表合同不存在,口头约定也视为合同,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就需要支付违约金。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违约金是基于约定产生的, 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可以请求 ,只能请求因对方赔偿因违约导致的己方损失。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双方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且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履约过程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均可向对方主张违约金。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 ;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 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口头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着, 其简便易行,即时清算,这对加速商品流转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较难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能够有条件签订书面合同的,还是不要选择口头合同,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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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阴阳合同中哪一份有效?
中络宏博律所 2021-6-21 09:04
宏博律所浅析阴阳合同中哪一份有效?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阴阳合同”的现象在建设工程、房产买卖和职业体育等众多领域的合同纠纷中普遍存在 ,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中哪一份有效 ? 一般因为 “阴阳合同”中的 “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 ,而 “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 阴合同 ”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然而 如果利用 “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 被伪装的 “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如何解决 “阴阳合同”纠纷 ? 1. 阴阳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后签的合同为准 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因“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 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2.无法判断先后的,应当证明哪份为“真实意思” 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 “后一份合同”。所以 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在各个领域 “阴阳合同”都有着其存在的身影,而且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阴阳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在 “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是无效的,“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不能简单从形式的角度判定“阴合同”的法律效力,而需要纠纷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其隐藏行为的合法性,从而确定“阴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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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劳动合同分类有哪些?怎么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
中络宏博律所 2021-6-18 09:12
宏博律所浅析劳动合同分类有哪些?怎么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 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那么你知道劳动 合同 的分类有哪些吗?怎么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呢? 劳动 合同 的分类有哪些? 按时间为标准的劳动合同可以分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种类别,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具体分类如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 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10年,具体期限长短应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岗位情况和劳动者情况自主确定。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是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种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常年性工作, 要求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技术性强的工作,适宜签订较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一 般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灵活、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适宜签订较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劳动合同中 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 劳动合同的期限 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 义务 。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 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 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什么情况可以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 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这类合同实际上也属于一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这类合同, 有利于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力,也为发挥劳动者的专长和志趣提供了便利。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对劳动合同条款的不同认识,或者因为其它原因,难免发生争议。在处理这些时,争议处理机关就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判断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受法律保障的强制执行力,法律也正是通过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并对违反合同的当事人课处法律责任的方式,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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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解除合同的除斥期是多久?
中络宏博律所 2021-6-4 09:48
宏博律所浅析解除合同的除斥期是多久?
现实社会中有签署合同,自然就有解除合同的规定,合同存在有效时间限制,解除合同同样也有期限限制。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解除合同有期限 指的是 除斥期 , 合同排斥期就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所有权力在这期限内可以行使,时间期满结束,这权利的行使就不能进行。 解除合同除斥期的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 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 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自何时起算 ? 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及其起算的,当然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合意确定起算点。 如果没有规定或约定的,且当事人经过催告,催告中明确了起算点的,依其约定 ;未明确的,可以把催告通知到达的次日作为除斥期间的第一日。 那么在既无法律规定和 当事人又无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 ,如何确定起算点呢 ?在违约的情况下,适用或者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即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从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 。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 1年, 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若在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合同排斥期间存在的初衷,主要在于为了督促权利的形式来促进公民依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且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时合同的排斥期是为了更早更好更快的确定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时间和空间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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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不同合同纠纷向什么法院诉讼?
中络宏博律所 2021-5-7 14:03
宏博律所浅析不同合同纠纷向什么法院诉讼?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如果遇到合同没有被履行,甚至导致了自己的损失,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那么该向哪些法院寻求帮助呢? 合同纠纷该向什么法院提起 诉讼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 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的,应由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 ,以约定的 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 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 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 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 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 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 协议不明确 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 , 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民事合同纠纷不同刑事纠纷,民事合同纠纷立案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只是不同数额的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有所区别。 数额大的、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与数额较小的案件适用的法院级别有区别 。 而且不同合同纠纷适用的管辖地也有所区别。不同合同类型所确定的管辖地是不同的。 在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就是管辖地的确定。如果管辖法院确定不下来就会耽误案件的审判和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所以合同纠纷立案首要明确管辖地,案件才有审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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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买房签了认购协议,依旧能全额退定金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25 08:55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买房签了认购协议,依旧能全额退定金
王某与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认购该公司位于成都市某小区的房屋,但在认购过程中未对房屋现状进行全面了解,销售人员也未明确像其告之其签订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容。王某是在支付了购房定金后,销售人员才让其签署《认购协议》,事后以认购协议需要加盖公章为由,也未向王某交付认购协议原件。后,王某前往该开发商处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发现补充协议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进行了极大的改动,改动内容王某无法接受,导致未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开发商以王某未在认购协议约定时间与其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并以王某违约,拒绝退还已交付的定金。王某找到销售人员,要求其退还定金,但销售人员告知是王某违约,且在王某签字确认的《认购协议》上,王某已表示对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任何异议,故本次系王某违约,开发商不予退还任何定金。 【上诉请求】要求退还定金 【争议焦点】 签了《认购协议》是否就是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点评】 双方之前签订的《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其交付的定金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开发商不得以格式条款剥夺买受人进一步与开发商协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该条款应为无效,双方非因任一方原因造成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退还买受人支付的定金。日常签订任何书面文件均应仔细查阅文件内容,出现纠纷后亦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处理,从而方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依法判令开发商全额退还了王某的定金 【法律知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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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20万买卖合同,成功减损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19 08:54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20万买卖合同,成功减损
原告:林 XX,男,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谋燕,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叶,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 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 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从 2018年9月起向被告供应蔬菜等农副产品,按月结算。从2019年5月起,被告开始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截至到起诉之日,被告一共拖欠原告货款219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已构成违约。 【上诉请求】减损 【争议焦点】实际供货的金额,供货单上签收人员身份确认及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 【焦点分析】 林 XX提供的供货单上签收人员有何某、毛磊、刘某,XXXX餐饮公司对于何某的身份予以确认,对于何某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何某作为证人出庭确认了送货单上签名的真实性,故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刘某的身份,刘某的微信记录能够证明其代表 XXXX餐饮公司向林XX下单并与之对账的事实,何某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也能够印证相关事实,故对于刘某的身份予以确认,对于其签字的送货单予以采纳,此外,刘某、何某均认可让毛X代为签收的事实,故对于毛X签字的送货单亦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 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XX支付货款219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1241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以17759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林 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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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成都律师浅析什么是继续性合同?怎么履行?
四川川恒律所 2020-12-17 15:22
成都律师浅析什么是继续性合同?怎么履行?
在合同分类上有两大类,第一类合同是履行一次性就结束,双方的合同目的就达到的合同。 川恒律所 表示 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买一辆车、买一栋房子,车、房子交付,转移所有权,双方的债权债务就解决,还有价款也就解决了,这个履行不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不需要反复地重复相同的内容,这就叫一次性合同 ( 一时性合同 ) 。我们见到的很多合同都是这种类型,其中最典型的是买卖合同。第二类合同,它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不是一时就能结束,而是要持续不断地进行,是不能返还的 , 是不断的重复相同内容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供应电合同、供应气合同,这一类合同就是继续性合同。 一、继续型合同与一时性合同的区别 1、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概念不同 (1)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2、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川恒律所 表示 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 ;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 合同法》对此有所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 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川恒律所 表示 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二、继续性合同的履行期限 通过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的对比可以知道:继续性合同是分期、分批履行的,所以它的履行期限是不固定的,当合同生效时履行期限便开始了,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结束。所以继续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是分期的。 继续性合同的履行采取了分批、分期的方式,所以继续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是不固定的。当合同生效时继续性合同的履行期限便开始了,但它没有一个固定而准确的时间段,是与其合同生效与否相关联的。 三、 继续性合同诉讼时效 继续性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所以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川恒律所 表示 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 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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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成都律师浅析签订虚假合同需要负什么责任?
四川川恒律所 2020-11-13 14:41
成都律师浅析签订虚假合同需要负什么责任?
【川恒律所法律热线:18628184589】 川恒律所 表示 虚假合同具备正规合同特征 , 但不是合同上署名双方或多方签订过的 “合同”叫做“虚假合同”。 虚假合同的表现形式 1. 以高额回扣作诱饵。 2. 在假合同的签订中,欺骗方在条款中给对方以优厚的条件。 3. 合同的主体多为 “皮包”公司和个体经营者。 4. 合同的极个别条款制订得十分苛刻。 5. 异地签订合同。 6. 成交多为新客户。 7. 利用各种关系蒙蔽对手。 签订虚假合同需要负什么责任? 川恒律所 表示 在签订虚假合同的时候,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的话,这个时候会构成犯罪,具体的处罚方式,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有的虚假合同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合同是无效的。 如果签订虚假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 224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川恒律所 表示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 “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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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1-5 15:54
川恒律所浅析关于合同保全那些事儿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川恒律所 表示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合同保全 2种 措施 : 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 :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 :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川恒律所 表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其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 其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川恒律所 表示 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合同保全有 什么作用 1.合同保全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消极与积极的不正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在合同关系成立后,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债务时,不是想方设法偿还债务,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法故意躲债。有的是将个人财产非法转让给第三者 ;有的则明知可以从第三人处取得一定财产,却怠于行使权力,故意不取得;更有甚者还串通他人合谋隐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等等。合同保全制度的设置对上述避债行为会起到防范和遏制作用。 2.由于合同保全制度使债权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为缓解减轻当前存在的较严重的“三角债”、“讨债难”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川恒律所 表示 合同保全制度的价值为合同责任的实行提供了物质基础,保全了作为承担合同责任基础的责任财产,为将来的强制执行做好了准备,否则如果债务人任意处分责任财产而无限制,那么合同责任也将无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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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0-23 14:57
川恒律所浅析无效合同纠纷归哪里管辖?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 法律效力 。 川恒律所 表示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 合同订立 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 诉讼时效 是多久? 无效合同的 诉讼时效 ,归结起来应为: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川恒律所 表示 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主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做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 《 民法通则 》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 川恒律所 表示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 无效合同纠纷归哪里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合同无效产生纠纷的,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川恒律所 表示 大多数民事纠纷的法院管辖地基本上都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而引发合同无效的原因也有很多 ,比如当事人在签合同的时候隐瞒了一些重大的重要事实,导致自己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误签了此份合同,如果合同还没有正式开始履行就已经发现了这一情况,直接选择被告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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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疫情间租赁合同纠纷可以按照不可抗力处理吗?
四川川恒律所 2020-9-27 14:54
川恒律所浅析疫情间租赁合同纠纷可以按照不可抗力处理吗?
2020年春节前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 川恒律所 小编认为受疫情影响,我国的民商事活动面临一系列合同违约风险,其中包括因企业延迟复产、复工产生的企业违约风险;粗暴阻挠复产复工产生的企业违约风险;农业类合同、劳动合同、租房合同、自然人境外合同的违约风险。 疫情期间合同违约的主要种类 一,因企事业单位延期复产、复工造成的延期履约风险。及因企事业单位延期复产、复工造成的房屋、土地、机械租赁延期风险。或因粗暴阻挠企业复产、复工行为而造成的企业违约风险。 二,相关合同违约风险。 三,劳动合同纠纷风险。 四,自然人房屋租赁延期、违约风险。 根据复工后客户咨询问题反馈,大部分都是房屋或者商铺租赁违约风险占据了大部分,因企业复工,复产造成的延期履约风险也占了一部分,很多客户都在咨询遇到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合同中 “不可抗力”来解决? 川恒律所 小编认为我们拿其中一点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可以按照 “不可抗力”来解释 疫情间租赁合同纠纷可以按照不可抗力处理吗? 不可抗力导致的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为不可抗力是否为减免房租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之前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出租人进行承担。不可抗力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之后出现的,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当由承租人进行承担,在租赁物使用期间的营运风险也应有承租人负担。责任划分的依据主要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完成了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如果出租人已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最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也就是 川恒律所 小编认为如果商铺租赁合同,房东已经将自己合同履行的部分已经履行,房子或者商铺已经交付给承租方才出现疫情的话,这个就不能按照 “不可抗力”因素来处理,这时需要承租人同房东进行协商较为稳妥,如果这个合同房东还没有交付房子或者商铺给承租方,那么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来处理。 不可抗力不属于出租人的能够管控的范围。如果将不可抗力给承租人带来的收益损失转嫁到出租人身上,无疑会加重出租人的负担,形成出租人不能承受之重。承租人承租房屋,存在租赁风险,不可抗力属于风险的出现。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并非具有属于偏向某一方的属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只是影响各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件。 比如出现的政策性休市关门,这也是一种不可抗力,直接导致了房屋的使用权利人无法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营利活动,从而出现损失。租赁合同是人们普遍接触的合同类型,由于租赁合同一般租赁期限较长,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也也容易碰 到各种不可抗力。 川恒律所 小编认为不可抗力是出现在租赁物使用期间出现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形成租赁关系时无法有效的预见和提前避免,审理此类案件,对于出现的损失,出租人和承租人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后果的理解不同,原因在于他们理解的角度不一样。出租人从自己收取租赁费用的角度进行理解和适用,承租人从自己不能使用租赁物的角度进行理解和适用,从而导致了出租人和承租人观点的不一致。对于双方的理解,人民法院应当居中看待,认清不可抗力到来时应当由谁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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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预约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川川恒律所 2020-8-25 13:43
川恒律所浅析预约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预约 (Precontract),也叫做预备合同或者合同预约,其是指“在订立契约前订立的契约”。 预约即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于未来某一特定时期内订立合同的协议,而根据该预约协议而订立的合同即是本约。它和本约的关系实际上是手段同目的的关系。 从法制史上讲,预约合同起源于要物契约,目的是为了弥补 “物之交付”方能成立合同的弊端。 川恒律所 表示 但由于近年来对要物契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普遍的质疑;财产性的契约均应予以 ‘诺成化’,保留要物契约此种法制史上的残留物,实无必要。”罗马法上规定要物契约的初衷在于这类契约多系无偿,强调“物之交付”的功能是给予一方当事人一个反悔的机会,以求法律的公平性。 对预约合同(或称预约)这一法概念,目前尚无立法上明确的解释,学理上一般将其定义为: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根据 《布莱克法律词典》 的解释, “ 预约 ( precontract),是指由一个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这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从这些解释中可以发现,预约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只不过它的标的比较特殊,是一种订立契约的行为,目的是确保与 相对人 在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 预约合同的效力如何? 预约合同的本质为契约,因此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契约的规定。 川恒律所 表示 应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因而在性质上它只能是诺成契约,换言之,预约合同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约的可能性。 预约合同与本合同(或称 本约 )的区别是十分明确的,因履行预约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即为本合同。但在实务中,有时很难辨别一项合意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合同。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 “ 土地使用权转让 预约合同 ”,合同规定了转让土地的面积、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办理转让登记期限的具体内容,但合同中并无将来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或者嗣后已按该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则该合同虽名为预约合同,但其本质仍属于本合同。 因此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界定,不能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称来论断,而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来判断。 在判例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认为, “当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争执时,则应通观契约全体内容定之,若契约要素业已明确合致,其他有关事项亦规定綦详,已无另行订定契约之必要时,即应认为 本约 。 ” 预约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 债的效力 ? 川恒律所 表示根据各国立法例,无论是作为一般条款的预约合同,还是作为个别契约的预约合同,事实上都赋予了 债权契约 的效力。例如 1977年3月,在马来西亚商人诉 三井 公司( MitsuiCo.)一案 中,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依照民法典对买卖预约的规定,认定了当事人间 股份转让 预约合同的效力,承认了预约义务的合法性,因此判令被告因未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而向原告赔偿。 预约合同的内容具备的 2个要素 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要素,是嗣后当事人能据此订立本合同,一项预约合同的构成同时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约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构成本 合同要约 的要求。 预约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与一般合同一样,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 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而订立预约合同的现象在中国也普遍存在。目前我国立法上仅通过司法解释承认了预约合同之存在,对于预约合同的界定、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及其法律效力均未明确规定,鉴于市场交易的逐步发达,人们对交易方式、交易机会和 交易成本 的观念也逐步趋于发达,民法应跟随时代的步伐,体现进步的交易理念。 川恒律所 表示从各国民法改革的发展趋势看,承认契约法结构的开放性,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成为契约法的主题。更重要的是,承认预约合同的效力,可以丰富契约概念的内涵,完善 契约法 体系的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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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微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四川川恒律所 2020-8-11 11:25
川恒律所浅析微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目前已经成为一全国性的重要社交平台,基于智能手机移动终端使微信的传播机制与规律都呈现出新的特点,提升了社会沟通的效率,同时通过微信进行的民事交易行为日益增加。毋庸质疑。 川恒律所 表示 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内容,而采用新的 科技手段的微信合同因具有传统合同所不具备的新形式或新特点。 我国目前有关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法律几乎空白。 我国还没有 “微信合同”的法律概念,法律上往往将这类合同归入“电子合同”的范畴。 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及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可以界定,同时结合微信的特殊性,可以把微信合同界定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手机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信息,以更加丰富的类似于短信、彩信等方式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川恒律所 表示 通过上述界定可以看出微信合同是以微信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移动手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利用智能手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 微信合同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严格来说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才和纸质合同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过可靠电子签名的商业文书等数据电文,将与纸质的商业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什么平台的电子合同可靠的呢, 川恒律所 表示要满足 3点, 1是可明确签约主体真实身份; 2是确认签署行为真实意愿; 3是签约防篡改防抵赖。 如果是不可靠得电子签名,将来的法律效果并不完全一样,所以建议使用正规电子合同服务商的平台签署 川恒律所 表示微信不再仅仅是聊天的工具,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也受法律保护,但是随着通过微信订立合同的行为越来越频繁,有关合同纠纷成为了一大难题。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微信平台的殊性,虽然仍受到法律的约束,实际处理起来仍有不少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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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代孕是否合法?是否该承认其合同效力
四川川恒律所 2020-7-29 13:46
川恒律所浅析代孕是否合法?是否该承认其合同效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技术的发展,种种新兴的社会现象步入人们的视野。 川恒律所 表示代孕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现象备受人们的争议。 代孕是指一对合法夫妻由于一方或双方的生理或者病理原因无法孕育胎儿,而夫妻双方采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生殖器官的“代孕母亲”体内,由“代孕母亲”将孩子生下的现象。代孕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由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怀孕,称为“完全代孕”;--是由委托丈夫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称为“局部代孕”;三是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怀孕,成为“捐胚代孕”。 代孕是否合法? 卫生部科技司司长刘雁飞说:“代孕”技术的实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及社会、道德、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伦理和社会道德相违背。我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卫生行政部门将严肃查处任何非法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我国是否应当承认代孕合同的效力? 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不承认代孕合同的效力。如《法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他人之利益生育或怀孕的任何协定,均无效。法国的司法实践认为,代孕协议既违反“人之身体不得处分”的公共秩序原则,也违反“人之身份不得处分”的原则。 在我国,卫生部在2001年发布生效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曾明确做出过规定,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而为了避免因这一规定过于空泛而缺乏操作性,《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违法实施代孕的法律责任,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川恒律所 表示我国有关法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做了严格的规定。这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及胚胎。 代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称为代理孕母(也被称为代孕妈妈,代孕母亲,代母),雇佣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称为委托方(也称为委托人或委托父母)。虽然我国对此领域的法制控制力量监督严格,也出现了许多违法,不合格的代孕机构。 代孕技术将何去何从?是否该禁止“代孕”现象? 代孕现象的出现非但没有侵犯代孕妈妈的生育权,反而是保障了无子群体的生育权,生育权作为人权的一种,无疑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一个公民的生育权都能顺利的如愿得到实现。 生育权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是为当时女权主义者要求的“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三项权利: (1)生育决定权; (2)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 (3)对生育婴儿的性别进行选择的权利。 对于那些不愿生育或者不能生育者,他们可以此为据采用人工生育方式进行生育,不管目的如何,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可以视为生育权的正当行使.因此 川恒律所 认为代孕行为是代孕妈妈行使生育决定权的结果一个人若享有生育的权利,但若对代孕生育的性质不加分析而一概予以否认甚至加以禁止,将会侵犯委托人的生育权利和代理母亲的生育权。 没有孩子的亲情痛苦和社会传统观念对无子家庭的歧视深深的困扰着生育权得不到实现的人们。如何使得这个群体能够有属于自己的孩子成为了困扰人们的难题。代孕现象的出现无疑为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川恒律所 表示 代孕现象一经出现便成为人们的众矢之的,违反公序良俗、有违人伦道德的声讨之声此起彼伏。一个社会现象的出现必然存在他的合理性,至少有他出现的深层社会原因,盲目的做出结论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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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法律咨询丨合同的主要特性
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12-20 14:58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及其主要类型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 ( 即第三人 ) ,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 ; 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 ; 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类型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更多法律知识: http://www.dggfl.net/2017/flzs_1218/291.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热线 ( 成都 ) : 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 法律咨询 热线( 北京 ): 010-65360262 ; 18601326218 冠杰 法律咨询 热线( 深圳 ): 0755-83210049 ; 18924582749 顶匠 法律咨询 热线( 广州 ): 020-38856589 ; 18102825651 瀚沣 法律咨询 热线( 重庆 ): 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 法律咨询 热线( 武汉 ): 027-88231986 ; 1 816275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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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法律咨询丨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方式
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12-20 14:57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追认这一法律制度,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追认的方式和时间,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疏漏之处,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补充,使追认这一制度更易在司法实践运用。 1. 追认的方式。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因而,对第三人或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视为追认。就具体方式而言,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一般说来,被代理人应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追认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为作为 ( 特定行为 ) 和不作为 ( 默示 ) ,追认在运用默示方式时应当以积极的、肯定的行为,即可以通过本人“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还行为人已取得的财产,或者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财产而事后被代理人却接受了所得款。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追认,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规定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是沉默而为的追认。 2. 追认的时间。《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并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为缺乏一个统一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更多法律知识: http://www.dggfl.net/2017/flzs_1218/291.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热线 ( 成都 ) : 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 法律咨询 热线( 北京 ): 010-65360262 ; 18601326218 冠杰 法律咨询 热线( 深圳 ): 0755-83210049 ; 18924582749 顶匠 法律咨询 热线( 广州 ): 020-38856589 ; 18102825651 瀚沣 法律咨询 热线( 重庆 ): 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 法律咨询 热线( 武汉 ): 027-88231986 ; 1 816275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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