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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是救济权?

已有 94 次阅读2021-12-20 13:50 | 成都律师, 宏博律所, 损害赔偿, 成都律所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基础权利则为原权利。与之相对的有救济权,即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是救济权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救济权。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而来的一种权利,民事主体的原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行使救济权主张民事权利所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救济权的一种。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权利救济的功能,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从而使得权利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侵害时得到有效救济,以实现权利救济的作用和效能。权利救济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证,也是公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保障。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公民权利救济的原则: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充分救济原则;正义与经济性协调原则;公力救济优先原则;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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