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律师浅析浅析重婚中“有配偶”和“结婚”及婚姻不成立的3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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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15: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夫妻两地分居增多、价值观多元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重婚现象极为严重。 川恒律师表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然而因为重婚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却不多见,重婚现象增长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依照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有“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等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两种重婚行为都包含“有配偶”,而所谓重婚其实就是在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结婚,为特殊的结婚行为,因而 “有配偶”和“结婚”都是重婚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要素。

川恒律师,重婚罪

川恒律师,重婚罪

川恒律师表示婚姻的成立具有性别的差异性、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夫妻的身份性和同居生活的公开性等四个基本特征,同时符合这四个基本特征的同居生活即成立婚姻。由于个案的多样性和行为人的有意抵赖、掩盖,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同居是否成立婚姻容易发生争议。
婚姻不成立的3条件
其一,同性同居不能视为婚姻
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才能视为婚姻,这既是由男女的生理差别所决定的,同时也是人类社会婚姻形态的基本共性。
其二,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成立婚姻
结婚虽然并不要求双方永久地生活在一起,但是至少双方在主观上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共同生活包括居所的共同、性生活的共同和经济生活的共同。
其三,夫妻名义不以夫妻相称为必要
夫妻名义表现为双方以夫妻的身份相互对待,使双方在社会上被看作是夫妻。虽然双方相互的称谓一般来说是对双方身份关系的反映.但是双方既有可能使用其他的用语相称,也可能出于玩笑的目的而以夫妻相称,因此夫妻的身份关系并不一定以夫妻相称为必要

川恒律师,重婚罪

川恒律师,重婚罪

婚姻是两性自然结合的社会形式,结婚的同居生活应当是公开的而不是隐蔽的。如果双方的同居生活是秘密的,则不能视为结婚。只要有不会为其保密的第三人知道男女双方的同居生活,就有向外界传播的可能,因此只要被不会为其保密的第三人所知晓,同居生活就具有公开性,公开并不要求从一开始就得到周围多数人的承认。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川恒律师表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
川恒律师表示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想保护社会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着想通过维护今日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环的一夫一妻制来保护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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