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博律所浅析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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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09: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日常生活中,在停车场、小区物业、商业广场、浴室、游泳馆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贵重物品请寄存,丢失概不负责”这样类似的提示语,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而消费者往往选择忽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似乎也认为张贴了这样的提示语之后,自己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贵重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的标语有效吗?

成都律师,宏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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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这类标识属于是格式条款,《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该法还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原则上,一旦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就要受约束,无论其是否知道这些条款的详细内容,或是否完全了解含义。但是若格式条款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有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及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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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我们丢失贵重物品的话,第一时间可以找当地警方报案。案值达到2000元以上的,将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一般数额大的话都要立的,数额是判刑的依据并不是立案的依据。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生活中我们一定会遇到很多类似的提示,关于贵重物品丢失的责任承担,并不取决于消费场所中是否贴出相关标语并让顾客知悉,而是取决于商家与消费者双方之间各自的过错程度,我们在看到类似的标语时应该遵守提示,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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