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车纠纷引发互相推搡,青岛男司机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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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 16: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岛错车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风波”案有新进展。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法院已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开波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田女士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侵害性、挑衅性,但尚达不到“正当防卫”规定的不法侵害的认定条件,张开波所面临的“危险”也达不到“现实、紧迫”的程度。因此,依法不能认定张开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张开波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宣判后,他已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无罪。1月20日,田女士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她的身体和生活都因此事受到很大影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愿再说什么”,相信法律会还自己公正。

法院认定:

女方有挑衅言语,曾多次推搡喊“你打啊”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5日18时5分,被告人张开波与被害人田女士二人因会车让行问题发生言语冲突。田女士下车找张开波理论,张开波下车并推田女士一把,致田女士倒退。

二人随即相互争吵、指责、推搡,田女士有挑衅性言语。虽经路人劝说,田女士仍对张开波不依不饶,并持从路边捡起的铺路用方砖,连续抵顶张开波胸部三下,张开波将方砖抱住。

二人在抢夺方砖过程中,致方砖脱手砸到他人车上。随后,二人继续互相推搡。田女士再次捡起方砖时,张开波从后背猛推一把,方砖落地,被张开波用脚踩住。

田女士起身后,张开波朝其右上胸部猛击一拳。在二人继续推搡、路人劝架期间,张开波踹田女士腹部一脚,田女士捡石头准备砸张开波时被拦下,后双方再无肢体接触。

经法医鉴定,田女士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开波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判决中,法院对记录事发经过的视频进行了详细描述:18时6分25秒,田女士下车走向张开波车门处,张开波随即开门下车,并一把推开田女士,田女士倒退。6分34秒,田女士边称“你打啊,你打啊”边推搡张开波,张开波被多次推搡后亦抬肘推挡,二人持续互相推搡……

18时7分43秒,田女士打完电话后继续推张开波,张开波再次抬左肘阻挡,田女士仍声称“你打啊,你打啊”。7分55秒,田女士转身从路边捡起一块铺路用方砖,并持方砖连续抵顶张开波胸部三下,后张开波抱住方砖……

9分8秒,田女士边称“你打啊,你打啊”,边再次推搡张开波,张开波亦推搡田女士右肩部一下。9分12秒,田女士再次弯腰捡拾方砖时,被张开波从后背猛推一把,方砖落地。9分16秒,田女士欲再次捡拾方砖时,张开波用脚踩住方砖,田女士起身继续推搡张开波。

9分19秒,张开波朝田女士右上胸部猛击一拳,边称“我跟你说,我真攒(打)你啊”,后二人继续相互推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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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显示,张先生被认定打伤田女士胸口的一拳,疑似打在右肩上

法院判决: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张开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首先,本案系因会车矛盾激化所引发,但被告人张开波言语挑衅在先,又主动开门下车而非其辩解的被拽下车,推搡被害人田女士直接激化矛盾,引发双方对打,其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前提。

其次,综观全案,被害人田女士与被告人张开波不能理智对待对方行为,不顾在场群众阻拦,执意相互漫骂、推搡,进而使矛盾不断升级,张开波在已踩住方砖的情况下仍猛击田女士身体,并最终造成田女士轻伤的后果。田女士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侵害性、挑衅性,但尚达不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规定的不法侵害的认定条件,张开波所面临的“危险”也达不到“现实、紧迫”的程度。因此,依法不能认定张开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再次,张开波在双方厮打期间,挥拳猛击田女士身体,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双方在由“路怒”引发冲突期间,均未能保持有效克制,对于矛盾的激化均负有责任,对双方行为均应做否定性评价。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依法受到保护,“相互礼让”的社会公德亦应予提倡和遵守。被告人张开波在与田女士因会车产生矛盾纠纷后,未能妥善处置,反而通过言语争执、肢体冲突等方式刻意激化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称,综合考虑本案系因会车纠纷所引发、被害人田女士的行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过错等实际情况,以及张开波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张开波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有利于本案矛盾纠纷的化解。

最终,即墨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开波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男司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称其反击女方是为防止她继续持砖侵害

宣判后,张开波不服,已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无罪。张开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全部事实,认定的部分重要事实不符合客观情况,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查明不清的问题。

他在上诉状中提到,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田女士受伤时的情景是“田女士起身后,张开波朝其右上胸部猛击一拳”,但通过视频可以看到,该情节是“田女士继续上前殴打张开波,张开波情急之下推在田女士右后肩部”。

“我推田女士的目的是,防止她再次捡起方砖进行侵害。后续事实也印证,在我脚离开石砖后,田女士多次捡起方砖、石块对我进行人身侵害。”张开波说。

张开波上诉称,两高一部新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田女士主动寻衅殴打张开波造成其轻微伤的行为,这已经构成了不法侵害的认定条件,也构成了张开波防卫行为的起因条件。”张开波在上诉状中这样描述。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张开波所面临的危险未达到‘现实、紧迫’的程度”,张开波上诉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该案中,田女士欲抢夺方砖攻击他,这种行为可能造成他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而事实上,田女士第一次持方砖的攻击行为,已导致他受伤。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完全具备现实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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