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签了三年,中介公司过半年就“毁约”要退房,称房子不符合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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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5 20: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本与中介公司签了三年的租房合同,如今才过半年,但成都的张女士近日在催收房租时,对方却突然表示不会再租用她的房子,同时也不会付新季度的房租,理由是“房子不符合市场价”,要求她收回房子。
张女士称,中介公司突然提出要她收回房子,而不再租的理由也让她不能理解,“当初签好的合同我也没有违约的地方,现在他们说不干就不干了,也不愿意付违约金”。
张女士对中介公司的做法感到不能理解
7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租张女士房子的四川悦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她的房子不符合市场价格,别的房东都是租两千,她给我们租的三千,合同上有写若该房屋严重不符合规定的话,乙方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
房东:
到约定时间收不到房租
中介公司刚过半年就“毁约”
去年年底,成都的张女士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一家名叫四川悦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中介公司,希望通过出租这个房子来减轻另一个房子的房贷压力。合同显示,签约甲方为张女士,乙方则为四川悦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约时间为三年,以每个月约3000元的价格出租。
第一季度的收租进行得很顺利,与张女士沟通的中介公司业务员按时打了房租,到了第二季度,她得知当初的业务员离职,由新的业务员接手,“态度很差,拖延了第二季度房租;到了第三季度,又过了时间,我还是没收到房租。”

张女士和中介公司业务员的聊天记录
迟迟没有收到第三季度房租的张女士前去询问业务员,对方突然表示让她收回这个房子,公司不会再租了,也不会付钱。聊天记录显示,对方称张女士的房子“不符合市场价”“按照合同约定,该房屋严重不符合市场价,我方有权利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你有什么争议去法院告去”……
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突然单方面的“毁约”让张女士摸不着头脑,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明确,出租代理期内任一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三倍房租的违约金。她随即通过多种方式尝试与该公司商谈违约处理,但中介公司却不承认违约,并在协商中表示“付违约金是不现实的”,同时向张女士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走司法程序,或是降低季付房租至2000元一月继续出租。
在双方并未谈妥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把张女士房子的三个门卡及钥匙,放回门口消火栓旁,“我们去找没有找到,打电话又问,对方说那可能是弄丢了,后来又说用电卡里剩的120元来抵。”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自己的房子只有一份钥匙,就交给了中介,现在钥匙不见了,门锁电机都坏了,更换需要近千元,且不知道屋里的情况,而中介不承认合同,也不愿意付违约金。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
房子不符合市场价
“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赔”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的房子位于驷马桥附近的永立星城都,是一室一厅式的公寓,因为是新房,周围设施配套都很齐全,所以租金相对高些。
同一小区房源租金价格
红星新闻记者在租房平台检索发现,该小区同类公寓出租价格在2000至3500不等,其中以2600左右居多。张女士说,出租价格是当初谈好的,“这也是经过他们评估的,就是这个价,现在中介说别的房东价格低我的高,就不租了,那如果涨价了他们会反悔吗,价格走势谁都说不准,不能不按合同办事”。
合同中的第七条规定
针对中介提的理由“房子不符合市场价”,张女士表示合同没有此类规定,但对方以合同第七条来回复。红星新闻记者在合同上看到,第七条中规定“(甲方)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四川悦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吴姓工作人员,其表示根据合同规定,张女士的房子不符合市场价格,合同上有写甲乙双方,若该房屋严重不符合规定的话,乙方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
但对于合同中该房屋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具体含义,吴先生称:“就是大致意思,别的房东都是租两千,她给我们租的三千,我们是傻的吗,我们给了押金,打了半年房租,她也没有一点损失。当初签的的时候她那个小区是新小区,没有人知道价格,她要是有什么不满意,打官司都可以,我们并不是说不给她赔钱,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赔。”
律师说法:
中介公司没有单方解除权
其行为应属违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表示,中介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其强调的不符合市场价不能作为单方面解约的理由,单方解除权只能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现在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没有单方解除权,其单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张女士可以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由张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主张中介公司承担违约金。此外,因中介造成钥匙丢失,故其还应承担换锁的费用。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认为,首先需要确认双方租赁合同的效力。从当前的资料和事实反映的情况来看,双方的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后方可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解除合同有三种方式:一是协商解除,二是法定解除,三是依约解除。当前中介公司是以依约的方式解除,其称依据合同约定的“若房屋严重不符合规定的话,乙方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但双方并没有对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进行具体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进行确认;而交易价格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且价格的波动是市场自然规律,市场价格现双方各执一词并无定论,也没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另外价格因素也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因此中介公司欲以此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于事实无据,故中介公司没有单方解除权,其行为应属违约。如双方协商无果,建议张女士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但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其主张的事实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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