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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捕鱼有啥后果?4月17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凌某某、王某、李某分别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当庭判处4名被告人缓刑,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向岷江水域放流鱼苗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日,乐山市林业局、乐山市公安局发布关于长江流域乐山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自2018年3月1日零时至2018年6月30日24时为全市春季禁渔期,市境内所属天然水域统一禁渔,在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活动。
2018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江河用电瓶和电鱼器在该河内沿河电鱼100米左右,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挡获,查获捕捞的鱼类约0.5斤。
2018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凌某某和王某携带电鱼工具至临江河水域,采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两人采用电击方式捕捞鱼类2斤。
2018年6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携带电瓶和电鱼器在临江河水域采取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挡获,查获捕捞的鱼类1斤。
在庭审中,4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认罪悔罪并主动提出履行增殖放流责任。考量其坦白、自首情节后,法院当庭判处4名被告人拘役三至五个月,缓刑五至六个月,并承担增殖放流责任。
当天,乐山市中区法院、检察院联合水务等相关部门,统一安排4名被告人以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的方式,向岷江河水域投放全鳞鲤鱼、白鲢、花鲢等多品种鱼苗3973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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