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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按《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订立一般合同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用利益。除此之外,合同若要生效还不能具有法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特殊。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他们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法人作为发包人,只要是在法人的经营范围之内,便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具备必要的资格除外。但是,自然人是否可以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的经济实力已不可低估,有的完全有能力以其自身的独立****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现行的《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也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做禁止性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自然人作为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之情形,应当认定其法律效力。
(2)承包人的主体资格: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控制得相当严格。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在依法取得的具备工程建设施工的经营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次,该法人必须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如果承包人是自然人或者不具备承包的项目的资质等级,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要件特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270 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包括:招投标文件、合同书、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及其他往来信件等。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的施工合同,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比较容易引起纠纷,增加争议解决的难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方式。
我国《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允许直接发包。如果违反了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必然受到影响。更多法律知识:http://www.dgglaw.net/2017/fdfg_1129/73.htmlﻪ顶泰法律咨询热线(成都):028-86751132;18080821639ﻪ顶言法律咨询热线(北京):010-65360262;18601326218ﻪ冠杰法律咨询热线(深圳):0755-83210049;18924582749ﻪ顶匠法律咨询热线(广州):020-38856589;18102825651ﻪ瀚沣法律咨询热线(重庆):023-86827607;17318410031ﻪ灵均法律咨询热线(湖北):027-88231986:;1816275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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