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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离婚后给孩子改名必须另一方同意吗?

已有 67 次阅读2021-10-19 14:22 | 成都律师, 宏博律所, 离婚改名, 离婚律师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如今社会里离婚已是普遍的现象,夫妻感情破裂后离婚是一个必要的选择。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很多离婚夫妻相互争夺且不愿意让步的,那么会经常遇到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的想要给孩子改名,这时给孩子改名必须另一方同意吗?

离婚后给孩子改名必须另一方同意吗?

离婚后给孩子改名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我国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离婚后孩子改名,需要和孩子生父或生母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如果孩子满8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另外即使孩子改了姓,父也必须给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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