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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21-6-20 14:37| 发布者: 杨海威| 查看: 59| 评论: 0

摘要: 记者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市生态环境局近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公众关注。 今年3月11日,金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金牛区天回镇街道车站社区一 ...

记者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市生态环境局近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公众关注。

今年3月11日,金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金牛区天回镇街道车站社区一组拆迁空地有三辆货车在转运废铅蓄电池。经核实,废铅蓄电池均为肖某某收集,当时正在转运并计划卖给下游处置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铅蓄电池为危险废物。

调查终结后,市生态环境局对肖某某未取得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其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经过案件审核与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市生态环境局最终认定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肖某某处罚款1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更为详细、更为完善的法律责任,除了提升既有制度的处罚额度、增加了处罚措施,也结合了近几年频发的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案件,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如对本案所涉“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上持续发力,追求实效。坚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敢于顶风作案的典型违法行为,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方。以严厉有效的执法助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提升公众的生态环境幸福感。

本报记者 缪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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