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论坛

成都论坛 首页 成都新闻 查看内容

四川内江国资委被限制消费!被裁决退返企业2686万余元 但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0-10-27 18:12| 发布者: 杨海威| 查看: 175| 评论: 0

摘要: 10月26日晚,新浪微博博主“网友烟云”发布消息称,四川内江市国资委被裁决返还或退还一企业2686万元,但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享有的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 ...

10月26日晚,新浪微博博主“网友烟云”发布消息称,四川内江市国资委被裁决返还或退还一企业2686万元,但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享有的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0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实了这一消息。公开裁定书还显示,在所涉四川银山化工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中,成都仲裁委于2018年9月17日裁决内江市国资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定金700万元,退还履行协议所支付资金1986.85万元,并支付由山西汇科预交的案件仲裁费13万余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去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驳回内江市国资委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对此,内江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他们还在走法律程序,除申请不予执行外,还要求对方赔偿经营企业的损失。目前,两个官司都还在走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走完,该他们履行的职责,一定会履行到位。

内江中院发布限制消费令

内江国资委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

据10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执行裁定书,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845号裁决书,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山西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内江市国资委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根据生效裁决书确认,内江市国资委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汇科公司返还定金700万元,退还履行协议所支付的资金1986.85万元,支付由山西汇科预交的案件仲裁费13675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立案后,内江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江市国资委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裁决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江国资委逾期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付款义务。为此,法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对内江市国资委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债券、股票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此外,根据申请执行人山西汇科数码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执行线索,即内江市国资委在内江市大千演艺有限责任公司、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权,法院经核查,以上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0年10月19日,内江中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内江市国资委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10月15日,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通报案件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法院认为,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拥有在他企业的股权暂无处置条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据此,内江中院在10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开执行裁定书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声称认定有误 部分仲裁属超裁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民事裁定书还显示,去年8月1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曾驳回内江市国资委关于撤销相关仲裁裁决的申请。

内江市国资委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称,仲裁庭裁决内江市国资委向山西汇科公司返还的700万元定金属于山西汇科公司、海南省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超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交纳,虽然该700万元定金均由山西汇科公司支付,但其中的287万余元应属于山西汇科公司代北京超明公司及海南生资公司交纳,仲裁庭将其中海南生资公司、北京超明公司交纳的287万余元全部仲裁属于超裁。

同时,仲裁庭裁决内江市国资委向山西汇科公司退还的履行协议支付的1986.85万元性质认定有误,不属于协议约定范围,仲裁庭对此部分仲裁属于超裁。

此外,山西汇科公司隐瞒了其2001年3月18日向四川银山化工销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山化工销售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委托银山化工销售公司向山西颐和石膏工业有限公司付款500万元;隐瞒了其2001年11月18日向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山化工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委托银山化工公司为成立7家公司支付380万元;隐瞒了其向银山化工销售公司出具的《调账说明》,将山西汇科公司汇入银山化工公司销售公司的500万调整为山西汇科公司借给银山化工的借款。而这些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法院驳回撤销仲裁申请

①约定转让股权给三家公司

成都中院审理后查明,2000年7月27日,山西汇科公司、海南生资公司、北京超明公司分别与内江市国资局(现内江市国资委)签订《银山化工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草案)》《银山化工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草案)》,约定内江市国资局将其持有的银山化工公司国家股3404369股、21726550股、10291523股,分别转让给三家公司。2000年8月,山西汇科公司向内江市国资局支付包括海南生资公司定金170万元,北京超明公司向内江市国资局支付定金30万元。

法院还查明,根据协议约定,山西汇科公司在2000年10月24日向银山化工公司汇入500万元。此外,山西汇科公司于2000年8月16日向北京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万元款项,北京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月向银山化工销售公司汇入200万元。

2001年1月22日,山西汇科公司以支付高强石膏切块货款的方式向四川省内江市预算外资金结算中心支付500万元,并于2001年1月30日出具《委托书》让结算中心将500万元划转银山化工销售公司账户。

2001年2月9日,山西汇科公司以汇票的形式向银山化工公司销售公司支付500万元款项。

2002年4月16日,中国银行资中支行向山西汇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长庆致函,载明“您公司为银山化工销售公司担保的,在中国银行资中支行办理的716万元(敞口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快要到期了,我行给银化销售公司、银化公司已分别发出了催款通知,银化销售公司签收我行催款通知1月后仍无款存入我行。您公司作为银化销售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与我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出具了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并授权杨建新总经理全权办理。虽然您公司重组银山化工失败,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如不能按期收回,您公司必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后的2006年10月1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载明山西汇科公司共计承担286.85万元的担保责任。

此外,内江国资局根据相关要求让股权受让方补交定金后,2001年1月20日,山西汇科公司再次向内江市国资局支付定金600万元。

内江国资委未按协议履行义务

2002年1月22日,山西汇科公司致函内江市国资局请求解除委托经营。

2002年2月7日,内江市国资局回函同意自2002年1月23日起解除委托山西汇科公司行使的生产经营权。同年9月18,内江市国资局函告山西汇科公司解除双方于2000年7月27日签订的《银山化工公司国有股权委托协议书》,即日起不再委托山西汇科公司行使银山化工公司国有股的股东权利。

2005年9月10日,山西汇科公司向内江市国资委发函请求继续银山化工公司的重组,内江市国资委于2005年9月16日同意该请求,并要求山西汇科公司提供新的《股权转让方案》。

2015年10月,山西汇科公司以内江市国资委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银山化工公司最终退市山西汇科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年9月17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成仲案字第845号仲裁裁决,裁决:山西汇科公司与与内江市国资委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于裁决作出之日解除;内江市国资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汇科公司返还定金700万元、退还履行协议所支付的资金1986.85万元等。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内江市国资委的请求不成立。去年8月13日,法院裁定驳回内江市国资委的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原标题:四川内江国资委被限制消费!被裁决退返企业2686万余元 但无可供执行财产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