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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炸伤右眼21年后 1.4万元赔偿金终于到了

2020-8-13 08:48| 发布者: 杨海威| 查看: 208| 评论: 0

摘要: 近日,经过德阳市旌阳区法院的执行协调,在时隔21年之后,金某一家收到了迟来21年的1.4万余元赔偿金及1.8万余元的迟延履行金。 据悉,1999年,43岁的金某被一名11岁男童小吴用爆竹炸伤右眼,经鉴定为9级伤残,法 ...

近日,经过德阳市旌阳区法院的执行协调,在时隔21年之后,金某一家收到了迟来21年的1.4万余元赔偿金及1.8万余元的迟延履行金。

据悉,1999年,43岁的金某被一名11岁男童小吴用爆竹炸伤右眼,经鉴定为9级伤残,法院判决男童父母赔偿金某1.9万余元。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金某仍有1.4万余元未能获赔。

近日,已年逾花甲的金某来到旌阳区法院咨询有无恢复可能,执行局领导了解案情后,当即决定将案件交由执行局普执团队办理,并嘱咐承办人,虽事隔多年,但亦应启动立案前的调查程序,无论能否执行到位均应做好申请人思想工作。

经网络查询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并现场走访,情况并不理想,两位被执行人为农村户籍,欠缺履行能力。执行团队穷尽查控手段,案件进入胶着。

此时,如严格依照判决执行,那么案件将会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当时犯下错误的小吴现已成年并有工资收入,判决虽未载明由其承担赔付责任,但按照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本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仍应以其名下财产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法官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第二计划,传唤吴某到院配合调查。吴某到院后,执行法官释法攻心、规劝引导,吴某表示愿意一次性履行到位。至此,本案历时10天,执行到位本金1.4万余元、迟延履行金1.8万余元,共计3.2万余元,一件跨度21年的执行案件就此执毕。

黄理科 德阳观察 薛伟光 四川在线记者 余如波

原标题:爆竹炸伤右眼21年后 1.4万元赔偿金终于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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