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律师浅析电子合同的成立条件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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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0: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互联网快速发展,网购等行为尚且愈演愈烈,电子合同自然应运而生。川恒律师表示电子合同是合同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形式,既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形式,又受到合同法基本原理的约束。
根据合同形式的不同,可将合同划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随着近代电子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虽然它跟电报、电传和传真一样也是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它却不再有纸张的原始凭证,而仅仅存在一组记录在计算机上的电子信息。

川恒律师,电子合同效力

川恒律师,电子合同效力

川恒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电子合同下明确的定义,这显然是不利于电子合同的应用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而依照国际上较为普遍的观念,电子合同可以被理解为: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所达成的反映电子合同签订者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电子合同效力的特点
第一,电子合同效力之主体具有隐蔽性和虚拟性。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是通过互联网来传递要约或承诺等信息的,这些操作过程一般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当事人互不见面。
第二,电子合同效力之内容具有无形性。电子合同的载体是计算机或磁盘,而非实际存在并又触感的纸张。
第三,电子合同的生效以电子签名的方式代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需要的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则被另一种新的方式代替,即数字签名(电子签名)
川恒律师表示电子合同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很大的区别。它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电子商务交易迅速、高效、及时的要求,而它本身的特殊性,也使得它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另有特殊之处。具体而言,判断当事人已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合同是否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
其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最后,界定电子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川恒律师,电子合同效力

川恒律师,电子合同效力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川恒律师表示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所以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强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其次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成立条件
  1、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2、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3、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4、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电子签名这项技术更是成功地帮助了人们大幅节省了时间和物力成本。川恒律师表示法治社会中,要想电子合同在实践中应用发展,就必须具备配套的法律法规系统。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纠纷的解决,当事人都要得到法律的保障,能依照法律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追究责任,并能请求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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