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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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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6 13: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5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四川夹江“2018.12.05”公交车爆炸案,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卢仕兵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

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

案发时监控截图

此前的10月23日下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因该案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该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仕兵于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台,对车牌为川L78328号的3路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20余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的后果。


一审现场


据乐山中院介绍,该院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被告人卢仕兵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其自制爆炸物实施爆炸的犯罪事实,并对无辜受伤群众表示歉意。

据夹江发布消息,11月15日下午,乐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了乐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根据被告人卢仕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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