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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敲诈勒索 首要分子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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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12: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8日,据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通报,当天下午该院依法对廖某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一审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张某、刘某、李某、李某波、吴某华、黄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四川省峨眉山市、夹江县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这些违法犯罪均系恶势力实施的惯常违法犯罪活动,且首要分子明显,成员固定,组织较为严密,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被告人廖某某负责组织、策划、指挥,被告人刘某、李某等接受指挥参与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特征明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对多名被害人敲诈勒索,肆意殴打多名被害人并造成轻微伤、轻伤一级等后果,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实施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具有明显的危害性特征。

根据各被告人在该案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及在具体犯罪中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对首要分子被告人廖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重要成员被告人刘某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李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他成员被告人张某、吴某华、黄某、李某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为寻衅滋事提供帮助的被告人李某新、吴某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同时,法院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一辆小型轿车及违禁品予以没收;判令被告人廖某某在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直接经济损失47505.0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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