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资讯] 成都无房、省内买房可提公积金或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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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2 08: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变化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修订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租房自住的”修订为“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修订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但“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拟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此增加了一个条件,“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新增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4种途径 提交意见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3月6日~3月15日,提交意见有4种途径。信件邮寄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4楼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部(邮政编码:610015);传真到028-86280451;或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cdhc_gj@163.com;或登录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engdu.gov.cn),进入“意见征集”专栏。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11日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违规提取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对现行使用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形成。

关键词 自住住房

公积金可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记者对比《征求意见稿》,与2015年印发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发现公积金提取范围有一些变化。

比如,“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修订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根据《征求意见稿》,这个限定语“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强调“职工居住其内”。

“租房自住的”,修订为“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限定了“本市无房职工”;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这两种情况均删除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这个条件,这意味着放宽了提取条件。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况被删除。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修订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关键词 加装电梯

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

3月5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在提取范围中也特别新增了一种情形,那就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征求意见稿》拟对其提取频次和额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需要提供的材料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竣工验收报告、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个提取条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与其他住房消费行为同等,只能就其中一项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关键词 异地购房

成都无房、省内买房可提公积金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公积金提取条件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拟规定: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但“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此外,拟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此增加了一个条件,“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而个人自愿缴存者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也得以明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都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关键词 五年

申请时间最长限定为五年

根据现行规定,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后申请。

《征求意见稿》将以上两种情形的申请时间均限定为五年,并增加了: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而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放宽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

“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这一条款中,前一个时限拟放宽为“12个月内”,后者拟放宽为“满12个月后,五年内”。

但值得注意的是,购买再交易住房,现行规定: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征求意见稿》拟修订为: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限也从“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放宽为“取得审批文件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季度可提取一次;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拟规定为“自支付医疗费用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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