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院和市市场监管局共享25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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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08: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规范企业正确登记相关信息?企业登记信息有误,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怎么办?去年,为推动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市法院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商讨建立“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企业登记信息等数据,搭建司法与行政部门信息沟通的桥梁。

“2018年11月,市法院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就信息共享、协同联动达成共识,初步确定双方共享25项数据,方便了市场监管,节约了司法成本。下一步,双方还将进一步深化合作,推动更多的数据共享。”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方负责人就“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工作进度接受记者采访,市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诉讼事务二科负责人付驰介绍,目前,双方已初步确定25项共享数据,涉及企业工商登记名称等基本信息、企业的诉讼地位、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送达结果、主体登记基本信息、诉讼地位等。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躲避诉讼文书送达,未确认送达地址等情况的,规定可以将企业工商登记地址确定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付驰告诉记者,按照该规定,如果企业登记虚假地址或变更后未登记备案,可能会影响涉诉企业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建立“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法院调取市场监管局的企业登记信息,用于诉讼送达,如果无法送达,将反馈给市场监管局,由其调查处理,这也使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

“如果法院按照企业登记信息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我们依法调查发现企业登记地址与实际不符的,将把该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管理名录,向社会公示。”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王刘丽称,因无法送达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管理名录的企业,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向全社会公示,而企业的涉诉信息等其余不诚信经营行为,也将向社会公示,为企业营造一个诚信经营的氛围。

“以前法院在立案阶段,经常因为无法判断被诉企业是否可作为被告而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比如有些市场主体已经消亡或被诉企业并未办理工商登记,无法作为适格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建立‘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后,还能在立案环节为法院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付驰称,被告为企业时,法院立案系统还能根据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数据交换通道从智慧监管平台自动读取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涉企信息,可说目前已基本搭建起司法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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