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养犬新规:21时至次日8时才能在公园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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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13: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3日上午,绵阳市公安局召开犬只整治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规定绵阳城区二环路以内为犬只限养区,且严禁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携犬出门必须系犬链,长度不超过3米;限时限区域进入,即:禁止携犬进入市场、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限时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绿道的时间为每日21时后至次日8时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违反规定的养犬人,公安等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将依法进行处理。



据介绍,2018年9月30日,绵阳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第一号)》,主要对犬只限养区范围、准许饲养的犬类、养犬人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需要养犬市民重点了解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绵阳城区二环路以内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准许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和导盲犬,严禁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二是携犬出门必须系犬链,长度不超过3米,由成年人牵领;

三是限时限区域进入,即:禁止携犬进入市场、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限时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绿道的时间为每日21时后至次日8时前;

四是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根据《通告》,自11月21日起,将进入到集中整治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宣传扩大对《通告》的知晓面,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解。对遛犬不系绳、排便不清理、携犬进入人员密集场所、规定时间外进入公园、广场、绿道等不文明养犬行为,经多次劝解仍不改正的,将由城管部门依照《四川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或由公安机关依照《四川省犬只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强制收容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持续清理限养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对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经劝戒仍不改正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四川省犬只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强制收容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三是加大对涉犬伤人扰民纠纷的处置力度。对于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组织专门力量对流浪犬和无主犬进行捕捉、收容。

五是对狂犬、伤人犬进行捕杀。

市民发现流浪犬、他人违法养犬等行为,以及遇有犬吠干扰正常生活,或遭遇犬只恐吓、伤害的,都可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处置;另外,遇有犬只污染环境的,也可以向城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电话为:12319。

集中整治行动后,绵阳市公安局将利用“绵阳公安微警务”公众号平台,设置“犬只管理”专栏,方便市民在线实名申报登记犬主和犬只品种、防疫等信息,同时重新拟制《绵阳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待市人大讨论通过后面向全市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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