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资讯] 成都一抵押房拍卖买家临阵悔拍 33万元悔拍保证金花落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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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0 08: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执行人赵吉(化名)的一套被抵押房屋,第一次通过司法拍卖拍得450万,买家临阵悔拍,交纳的33万元保证金被法院依法没收。

第二次拍卖拍出了514万元高价,却仍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被没收的33万元此时派上了用场,按照法律规定,悔拍保证金可以被用于冲抵债务。

此时,拥有房屋抵押权的债主王震宇(化名)提出,自己应当对这33万元优先受偿。青羊区人民法院却认为,在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参与分配的三名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受偿。


欠钱:

被抵押的房屋两次被拍卖

没收悔拍保证金33万元

因债务人赵吉没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他的债权人王震宇和王平(化名)分别向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7年4月23日,赵吉名下的一套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被青羊区法院依法进行拍卖。在第一次拍卖中,这套房屋以4506340元价格成交,但买家却在拍卖成交后悔拍。随后的2017年7月21日,该房屋以5146340元的价格再次拍卖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但买受人如果悔拍的话,交纳的保证金是不予退还的。

因此,第一次拍卖中悔拍买家交纳的33万元保证金,被青羊区法院依法没收。

抵债:

拍出514万元还不够还债

抵押权人称要优先受偿保证金

某银行成都分行是这套被拍卖房屋的第一、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所登记的第三顺位抵押权人名为伍萍(化名)。但在青羊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该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及其涉及的债权已转让给王震宇所有,对赵吉名下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截至拍卖日止,王震宇应当优先受偿的本息总额应为531万余元,拍卖所得的514万余元,尚不足以完全偿付他的本息。剩下的钱怎么办?谁来还?此时,悔拍买家被没收的33万元派上了用场。

在新的网拍司法解释中规定,悔拍保证金可以用于冲抵被执行人的债务。据此,王震宇认为,现在钱没还完,自己对房屋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又有优先受偿权,那么理所应当的,对因拍卖房屋所没收的33万元保证金,也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

优先权不及于悔拍保证金

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要按比例分

手握抵押权的王震宇,能否把自己的优先权延伸到被没收的33万元悔拍保证金上?青羊法院的回答是否定的。

按照法律规定,悔拍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在本次拍卖中,再次拍卖的514万余元价格高于第一次450万余元,不存在补差问题。因此,33万元再支付完相关拍卖费用后,应用于冲抵债务。

但是,该款并不是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也不是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亦不是抵押财产的代位物,而仅仅是在处置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所以,抵押权效力并不能及于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没收的悔拍保证金。

最终,青羊法院对拍卖款和悔拍保证金做出分配方案:房屋拍卖价款514634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震宇;悔拍保证金33万元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支付房屋评估费12500元、冲抵王震宇、王平、伍萍等案件中未受偿债权,按比例分配剩余保证金3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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