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措施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 龙泉4S店被罚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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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5 08: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严格危险废物管理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改善汽车修理行业经营作业环境的关键所在。即便如此,仍有个别企业置若罔闻、铸下大错,因而受到环保部门严厉惩处。24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去年8月龙泉驿环保局在针对辖区内11家汽车4s店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就查获了类似这样一起“因恶小而为之”典型的案例。

在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中,龙泉驿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镇三桥村四组的四川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用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据了解,该公司占地面积约99亩,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维修,年汽车销售量约3500台,年汽车维修量约2万辆。旗下的7个4S店中除比亚迪4S店停止运营外其余的均在正常运营。

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对其7个4S店的烤漆房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且有部分4S店已安装完毕。令执法人员颇感意外的是,尽管其配套的烤漆房和安装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实际上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但该公司无法出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明显存在必须依法“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擅自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就此指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8月25日,龙泉驿区环保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烤漆房的使用,待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完毕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对该公司处以5.9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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