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非法采矿案宣判:要赔损失还要修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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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8 09: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违法行为

曾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开采矿石长达两年之久

●造成后果

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集体土地严重破坏,已在当地形成长约110米、宽35米、深10-17米的不规则深坑

●判决结果
四川首例非法采矿案宣判:要赔损失还要修复环境.jpg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处罚金5万元。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万余元,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

4月17日,因为非法采矿造成环境资源破坏,隆昌男子曾某成为全省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的主角,被内江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0465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非法采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进行修复。如果逾期未修复,则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修复费8.26万元。同时,因为犯非法采矿罪,曾某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省法院相关人士证实,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实施以来,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的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

当天上午9时30分,隆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现场看到,能容纳200人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35岁的被告曾某被两名法警架扶着走进法庭。他因为双腿股骨头坏死,法庭允许他坐下参加庭审。“我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对我宽大处理”,曾某在法庭上对自己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表示忏悔。

2014年5月,陈某在隆昌市云顶镇丁家凼村9组和新桥村5组和6组交界处一个名叫“龙洞”的地方,向村民承包坡地30余亩打算种植树苗。后因发现该地富含石灰石不适合种树,便将此地整体转包给了曾某。

曾某转包上述土地后,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储水池浇灌苗木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通过爆破、机械作业等方式非法开采矿石,加工后变卖。

2016年8月和9月,国土部门两次查获曾某非法采矿行为,并下达《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但曾某心存侥幸,仍继续开采。

案发后,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曾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111.0465万元。

2017年5月,曾某主动到隆昌市公安局投案。

“曾某非法采矿两年之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集体土地严重破坏”。隆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曾祥继告诉记者,曾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已在当地形成长约110米、宽35米、深10-17米的不规则长方体深坑。

去年7月,隆昌市国土局根据隆昌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向曾某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及时恢复因犯罪行为遭受破坏的土地原状,但到现在为止该土地的破坏尚未恢复。

庭审过程中,法庭传唤了三名专业人员,对曾某非法采矿行为对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和土地破坏程度,以及修复应达到的标准进行了专业说明和解释。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诉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当庭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了曾某的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其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标准,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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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乱倒垃圾被判恢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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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至诚镇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违法处置,沿河倾倒垃圾面积达1545.77平方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于是向至诚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在跟进调查中,检察院发现当地政府仅对垃圾进行简单覆土处理,违法倾倒垃圾行为仍在继续。当年11月24日,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责令被告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垃圾处理规范和标准对违法倾倒的垃圾进行处置,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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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5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在巴州区科技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4月11日,该案公开宣判,判决支持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至诚镇镇长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将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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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

检察机关为何拒绝调解

——对话隆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曾祥继

“不接受调解。”4月17日,坐在公诉席上的隆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曾祥继,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审判长关于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的询问。

曾祥继有着19年检察官生涯,但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还是首次,这起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曾祥继为何拒绝调解?

记者:办理今天这个案子,你认为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的挑战在哪里?

曾祥继: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第一个挑战是专业人员缺乏,尤其在基层检察院。第二个挑战是公益诉讼社会知晓度低,案源缺乏,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一起群众单独向我们提供的举报线索。

记者:法庭上发表的公诉意见表明,这起案件相关的国土部门工作人员也被追责?

曾祥继:对国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处,目前已提起公诉。在这个案子中,国土部门虽对曾某非法采矿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没有有效制止其非法行为,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在环境保护方面,每个人都有义务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为什么在法庭上你非常肯定地回答“不接受调解”?

曾祥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公益诉讼中,法庭可以进行调解。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侵犯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且后果严重,所以不接受调解。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确定曾某非法行为对生态造成的伤害程度?

曾祥继:这涉及专业性的问题,我们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对曾某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如果鉴定意见符合证据要求,我们就会采纳相关证据。

记者:环境保护案件中,符合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多吗?

曾祥继:目前很少。比如这个案子,除了单价的鉴定在内江有价格认证中心外,其余鉴定全是找的省上有资质的机构。这也是目前公益诉讼遇到的一个挑战。

连线

庭审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当事人:

再也不做破坏环境的事

□本报记者 刘春华

庭审结束,曾某松了一口气。法庭判缓刑的结果是他没有想到的。“感谢法院对我宽大处理。”曾某说。

国土部门两次下达《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但曾某没有停止。“都是私心害人。”曾某叹了口气对记者说。35岁的他原来是开货车的,从朋友手里转包了土地修山坪塘时,发现了矿石,就想着卖了能够填补一下承包费。毕竟,30多亩地每年的承包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去年,隆昌市国土局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截至目前,被破坏的土地仍没有恢复的痕迹。“主要是我身体的原因。”曾某说他想恢复被破坏的生态,但自己双腿股骨头坏死,过去一年四处求医看病,实在没有精力去做修复生态的事。

“我不知道没有采矿许可证不能开矿,也不知道破坏环境的后果这么严重。”面对记者,曾某再次表达了忏悔之意。

“我愿意自己去修复。”曾某说。法院判决他三个月内必须恢复生态,如果不恢复,就要缴纳修复费8万余元。此外,还要在判决生效30天内赔偿111万余元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要缴纳5万元罚金。面对总额巨大的经济处罚,曾某表示,“将来我的身体好了,哪怕去打工,也不欠国家的钱。”

“希望大家汲取我的教训,国家资源不能破坏,否则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曾某说,环境要好好保护,这是大家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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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8 13: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very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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