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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网恋女友拉黑 竟半夜潜入女生宿舍用刀挟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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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08: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10月,刘明(化名)因不满女友琳琳(化名)跟他分手,翻墙进入女友学校,并偷偷潜入女生宿舍,拿着水果刀架在女友脖子上,并由此要挟民警和校园保安。一幕“为逃脱挟持人质”的戏码在现实中上演。当日夜里12点,民警伺机将刘明制服。今年5月,金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不满女友将其拉黑 半夜潜入女生宿舍用刀挟持女友

刘明和琳琳最初通过网络认识,恋爱4年。但30岁的刘明没有正经工作,经常向还在上学的琳琳借钱。2016年,两人关系开始恶化,几次因钱产生矛盾。琳琳提出分手,并把刘明的电话拉入了黑名单。自此,刘明找不到琳琳。

2016年10月19日,刘明从家里来到琳琳的学校,多次为分手之事纠缠。直到10月25日,学校辅导员找到校园保安一同出面协调,二人达成分手共识,但需继续保持联系。刘明当时同意回家,并在保安的带领下离开了学校。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晚11点,刘明翻墙进入学校并潜入女生宿舍。琳琳的室友说,当时刘明浑身酒气,拿着一把刀闯进宿舍,情绪激动,质问琳琳为什么不接电话。

琳琳同学立即给辅导员打电话,辅导员和保安赶到现场时,看到刘明正拿刀架在琳琳脖子上,拖着她从寝室出来并向宿舍楼外走。边走边喊到,“你们都不要跟着我!我把她带出去说点事情,谈好了就放了她”。走到学校大门口时,民警赶至现场堵住他,刘明意识到事态不对,开始害怕,便把刀尖对准琳琳的胸口,威胁道,“不准跟”“不准靠近”“不要逼我,否则就要出事”。为了安抚刘明,民警让出一条路,刘明挟持琳琳走出校门,民警紧贴其后,最终伺机将刘明制服,而被挟持的琳琳双手都被划伤。

法庭上,刘明表示自己离开学校后,没有买到回程车票,给琳琳打了62个电话,还发了短信,但琳琳都没理,没有遵守他们之前“分手也要保持联系”的承诺,他很不满,就去买了一把水果刀,然后到学校找琳琳。

检察院指控绑架罪 法院判决非法拘禁罪

2017年2月,金堂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刘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关于罪名定性,金堂法院认为,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式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但被告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罪要件,而是符合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经审理发现,刘明在琳琳多次没有接听电话后,为发泄情绪,用刀挟持琳琳,主观目的是控制琳琳。待保安和民警抵达现场后,刘明一直表达自己‘只是想跟琳琳单独谈话,谈好了就放人’,可以认定刘明没有利用学校、民警等他人对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安危忧虑。而从目的来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刘明为达到与琳琳谈话的目的,而作出了不法行为,但不能认定刘明具有绑架罪的不法主观目的。”承办法官刘晓梅表示。

刘晓梅认为,绑架罪的构成实质是多重复合行为,即不仅要有对被害人有劫持控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还要具有出于政治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不法目的,且该不法目的往往对于被害人来说比剥夺人身自由的故意更加直接。

同样限制人身自由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有何区别?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认为,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要件的犯罪,二罪的构成要件、危害性和刑期均不同。而本案中,被告人因感情纠纷、为达到与被害人“谈话”的目的,持刀挟持被害人,剥夺其人身自由,不能认定其有勒索钱财或其他不法主观目的,属《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构成要件

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目的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危害性

非法拘禁的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将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而绑架罪可以包括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和杀害被绑架人。

刑期

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郭刚还告诉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在实践中,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区分界限的案件,常见的有‘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按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它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对行为人从一重处罚,按绑架罪定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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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12: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回帖。。。我来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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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3 00: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告诉我丫挺什么意思吗?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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