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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11-25 13:49
宏博律所浅析什么情况可实行数罪并罚?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数罪并罚, 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以一定准则,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包括同一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或者以上不同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与执行刑之间的关系。 什么情况下 可以 实行数罪并罚 ? 数罪并罚的特点: 1、必须是以行为人犯有数罪。 2、以行为人所犯的数罪 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根据刑法典第 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刑法典第 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典第 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该条规定, 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依特点可概括为 “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典第 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该条规定,对刑法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依特点可概括为 “先减后并”。 如何计算数罪并罚的年限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 制度 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便与审判人员科学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和适用减刑或假释。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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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5-27 08:58
宏博律所浅析过度劝酒致人死亡也会担责吗?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 宏博法律资讯:http://www.zlhbls.Com 】 酒桌文化餐饮礼仪的一种,至少在周代,饮食礼仪已形成一套相当完善的制度。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酒桌文化也从一开始的待客之道变成了如今有着各种特殊意义的 “酒局”。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中国酒桌文化是从古至今传承下来的,在聚会的推杯进盏中,朋友聚会、单位聚餐时饮酒是避免不了的,兴致来了劝人一两杯酒,也无伤大雅。但任何事情都不能过,如果饭局上的朋友因饮酒过度、照顾不周或劝酒太过致人伤亡,在法律有什么样的规定呢?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 劝酒致人死亡什么情形下劝酒者要担责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 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 (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劝酒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因为违约造成的后果都是可预见的财产损失,同时合同法对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也是不提供补救的。邀请者对因喝酒导致死亡负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如果有劝说及尽其他先行行为义务,则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除了有期徒刑,还有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喝酒不能过量。如果劝酒者挑起赌酒、斗酒,任由被劝饮酒者醉倒,或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构成民法中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劝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喝酒虽好,但要掌握好度,劝酒更要把握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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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4-12 09:02
宏博律所浅析防卫过当如何认定?怎么量刑?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 ,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 “防卫过当罪”。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具体来说: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2、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防卫过当 “四步判定法” 1. 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2.能否排除适用特殊防卫 3.是否造成重大损害 4.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可以用数学公式表述为: “防卫行为-特殊防卫+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 , 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防卫过当怎么量刑?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 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 1)防卫行为的起因; (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 “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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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买房卖家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中络宏博律所 2021-4-9 09:12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买房卖家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2011年11月23日,龙某作为买方,与余某作为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成华区房屋,以199000元出售。协议签订后支付房款189000元,其余10000元于房屋过户在龙某名下后付清。另约定,因系拆迁安置房屋,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在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后,余某必须及时无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配合龙某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产权过户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龙某承担。2017年11月10日,位于成华区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具备过户的条件。但因案涉房屋价格上涨较大,余某不愿配合龙某办理过户手续。 【上诉请求】申请余某配合过户 【律师点评】 与这种情况先保全案涉房屋,以防止卖家在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以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有效的履行。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审查出卖人是否具有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对房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租赁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尽量规避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若在支付房款后,出卖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尽快诉讼以便查封房屋,防止出卖人一房二卖,以免权益受损。 【裁判结果】 判决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龙某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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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案例分享:刑事盗窃如何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中络宏博律所 2021-4-8 09:18
宏博律所案例分享:刑事盗窃如何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商议,以帮助他人用钱化解灾难为名,要求他人将家中钱财拿出来化解灾难,后在化解灾难过程中将他人拿出的钱财予以掉包,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后三被告人在 2015年3月15日,窜至碑垭口,由李某甲装成可以化解灾难的神婆,赵某某在旁予以协助,李某乙在旁望风,共同盗取被害人陈某某6万余元现金,事后每人分得2万余元;在2015年7月5日,由李某乙装成可以化解灾难的神婆,赵某某在旁予以协助,李某甲在旁望风,共同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000元。2015年7月5日三被告人实施盗窃后,行至新北路时被挡获。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商议后共同以掉包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请求】争取得低限度的刑事处罚 【争议焦点】 共同犯罪是否应当区分主从犯 【律师点评】 对于涉财类刑事共同犯罪,应当从积极退赔及取得受害人谅解,以及详细论证共同犯罪中每一被告人的地位等方面进行有效辩护,积极争取得到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元。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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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哪些约定无效?
中络宏博律所 2021-4-7 08:58
宏博律所浅析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哪些约定无效?
改革开放后家庭财产明显增多,人们的价值观念越来越开放,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在适应民众的需求方面渐显陈旧。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离婚率的提高和财产纠纷的增多,也使夫妻约定财产制越来越受到关注,进而使婚内财产协议逐渐被采用。 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婚内财产经双方协议,没有经过公证,但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协议时没有发生违法的要挟之类的,是当作有效的。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内财产协议 哪些约定 无用 ?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 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婚内财产协议不以离婚为目的,现实生活有的夫妻确已感情破裂,本已经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却因便于更好地抚养子女、在意他人的看法或者出于共同经营家族企业的需要等多种原因而不办理离婚手续。在夫妻离心情况下,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能够自主的处分财产,有的夫妻会选择在不离婚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分居协议等方式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 这是婚内财产协议区别于离婚财产协议的主要特征。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了婚内财产协议的形式特征,即 采取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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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4-6 09:14
宏博律所浅析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在日常生活中,在停车场、小区物业、商业广场、浴室、游泳馆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 “贵重物品请寄存,丢失概不负责”这样类似的提示语,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而消费者往往选择忽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似乎也认为张贴了这样的提示语之后,自己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那么 贵重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的标语有效吗 ? 无效的,这类标识属于是格式条款,《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该法还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原则上,一旦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就要受约束,无论其是否知道这些条款的详细内容,或是否完全了解含义。 但是若格式条款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有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及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则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我们丢失贵重物品的话,第一时间可以找当地警方报案。案值达到 2000元以上的,将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一般数额大的话都要立的,数额是判刑的依据并不是立案的依据。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生活中我们一定会遇到很多类似的提示,关于贵重物品丢失的责任承担,并不取决于消费场所中是否贴出相关标语并让顾客知悉,而是取决于商家与消费者双方之间各自的过错程度,我们在看到类似的标语时应该遵守提示,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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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交通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能赔偿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4-2 09:02
宏博律所浅析交通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能赔偿吗?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数的持续增长,交通事故数量也居高不下。 与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相随的,是各类损害赔偿项目的争议,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车辆贬值损失因其特殊性成为司法实践中重要争议点之一。 车辆贬值损失可以赔偿吗? 由于相关法律未对此明确规定,法官处理起来颇为头疼,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一致,有判决支持的,也有明确规定不支持的 。主要存在两种意见和理由。 (一)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 1、车辆的"贬值损失"较难认定 。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保险杠、车门等损坏后通过更换,不仅没有贬值,反而会 "增值";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 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 "贬值损失"很难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意见。 2、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是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而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 车辆的 "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 就不存在损失。 3、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 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 "贬值损失" 。 (二)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 1、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社会评价也会降低,这种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既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也可以通过二手车交易得到体现。 2、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 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 3、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 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首先要搞清楚车辆贬值的种类。车辆的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 也称有形损耗 ,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 功能性贬值 ,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 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 劳动生产率 的提高,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 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 宏观经济政策 、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 。比如: 2001年5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同时列出被禁止的首批 41家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187种车型的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从2001年9月1日起禁止上牌。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在贬值类案件上,因车辆发生事故后,对性能、安全产生影响,出售时价格会低于未发生事故的车辆,法院支持贬值损失,但具体数额需要鉴定机构予以评估 , 但并非所有车辆发生事故都存在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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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劳动仲裁费怎么收?谁来付?
中络宏博律所 2021-4-1 09:10
宏博律所浅析劳动仲裁费怎么收?谁来付?
劳动仲裁费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仲裁诉讼,依照规定向仲裁机关缴纳的相关费用。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诸如:差旅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补助费、文书表格印制费等都含在其中。仲裁费是支持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济保证。 劳动仲裁费用的 4个收取原则: 一、低廉原则 。此原则是指劳动仲裁费用较一般诉讼费用更低廉的原则。事实上,仲裁费的实际收费确实比法院的要低。 二、预交原则。 此原则是指仲裁费用应在仲裁立案时由申诉人一方预交的原则。 三、败诉方或无益方承担仲裁费用的原则。 此原则是指劳动仲裁费用由劳动败诉方或无益的仲裁行为者承担仲裁费用。 四、比例承担原则 。此原则适用于仲裁结果中无显明胜诉方的案例,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部分败诉承担部分仲裁费用 。以仲裁调解结案的案件按双方协商的比例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 ; 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劳动仲裁的费用由谁支付 1、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个部分。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交;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实际开支,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1日内预交。 2、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予以确定。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3、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4、经仲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生活困难无力支付仲裁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减免或缓交。 仲裁委员会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对劳动者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减、免、缓交。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其他现代法治国家,劳动争议的有效化解对于民生保障、社会稳定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劳动争议案件相较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而言,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仲裁费用收取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来说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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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离婚精神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怎么定?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31 10:31
宏博律所浅析离婚精神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怎么定?
因婚姻不忠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的是离婚案件中的典型情况,无过错一方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有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也不在少数。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造成诉讼过程中频频出现举证难、认定难和赔偿难的问题。 可以主张 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有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一)精神痛苦的赔偿 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 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财产补偿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通过金钱补偿,可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感情,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 (二)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 ;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无过错方配偶会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 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 ,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以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法官是要根据这几种情况确定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无法绕开和回避的。 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通过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在经济(物质)上的赔偿以减轻或者化解其在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从而达到精神抚慰的效果 。就是通过这一法律救济措施,既惩罚违法行为人(加害人),也使受害人尽早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开始新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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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能否抵刑期?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30 08:38
宏博律所浅析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能否抵刑期?
监视居住是指 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 和 人民法院 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 中 限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在规定的 期限 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强制措施 。 什么情况申请监视居住?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 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每一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如果被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监视居住能否抵刑期? 监视居住 能否抵刑期 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在什么地方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监视居住应当考虑到人权保障,并从明确界定执行场所,监视居住目的在于诉讼保障,其本质上并不含有惩戒的目的。实质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时监视,保证其处于司法管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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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民间借贷纠纷有效期多久?谁举证?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29 09:12
宏博律所浅析民间借贷纠纷有效期多久?谁举证?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 我国合同法第 20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 211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 ” 民间借贷 借条的有效期 是多久?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 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 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3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 民间借贷 举证责任 是怎样? 民事诉讼遵循的是 “ 谁主张谁举证 ”,也就是原告方若要主张被告方存在借贷事实,就需要原告方出具借条或协议等证据,而被告方若要证明已归还借款,也要出具借款回执等证据。然而具体实践当中却常常超越理论的简洁明了 ,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由来已久,只是随着经济发展持续深入和民间投融资需求愈发强烈而越来越显著。 从根本上说民间借贷的出现有着显而易见的客观需求与群众基础,且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部分还具有推动社会经济繁荣壮大的积极作用,这不仅是新时期规范民间借贷形式、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投融资活动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通过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建设助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举措,更是加快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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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离婚后宅基地被前岳父建房怎么维权?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26 08:55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离婚后宅基地被前岳父建房怎么维权?
陶某与李某女儿离婚时约定以家庭为单位共有的房屋由陶某、李某女儿以及共同生育的儿子各占有三分之一,儿子随陶某生活。离婚后,陶某外出打工,几年后回到老家发现原房屋已被李某(即其前岳父)拆除并在其宅基地上修建了新的房屋。陶某要求李某拆除房屋并赔偿被李某已拆除的房屋损失,李某明确表示拒绝。 【上诉请求】要求李某拆除房屋并赔偿被李某已拆除的房屋损失 【争议焦点】 1、诉讼主体;2、原被拆除的房屋价值;3、李某新建房屋是否有乡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若无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若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由法院认定等。 【律师点评】 在接受委托人后,查阅了政府部门当时处理本案的回复、陶某享有争议房屋的证明文件、陶某的离婚协议。由于本案被拆除的房屋及被侵占的宅基地原油陶某与李某女儿及儿子共有,故本案诉讼焦点,律师归纳如下: 1、诉讼主体;2、原被拆除的房屋价值;3、李某新建房屋是否有乡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若无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若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由法院认定等。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任何侵害,公民财产遭受侵害的,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确实存在侵权,应当赔偿其拆除的陶某的房屋损失,但至于房屋是否应当拆除应当由政府相应部门认定,在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再起诉至法院处理。 【法律知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应当”这个词。“应当”,表明这里的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必须具备的条件,达不到这个条件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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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买房签了认购协议,依旧能全额退定金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25 08:55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买房签了认购协议,依旧能全额退定金
王某与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认购该公司位于成都市某小区的房屋,但在认购过程中未对房屋现状进行全面了解,销售人员也未明确像其告之其签订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容。王某是在支付了购房定金后,销售人员才让其签署《认购协议》,事后以认购协议需要加盖公章为由,也未向王某交付认购协议原件。后,王某前往该开发商处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发现补充协议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进行了极大的改动,改动内容王某无法接受,导致未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开发商以王某未在认购协议约定时间与其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并以王某违约,拒绝退还已交付的定金。王某找到销售人员,要求其退还定金,但销售人员告知是王某违约,且在王某签字确认的《认购协议》上,王某已表示对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任何异议,故本次系王某违约,开发商不予退还任何定金。 【上诉请求】要求退还定金 【争议焦点】 签了《认购协议》是否就是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点评】 双方之前签订的《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其交付的定金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开发商不得以格式条款剥夺买受人进一步与开发商协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该条款应为无效,双方非因任一方原因造成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退还买受人支付的定金。日常签订任何书面文件均应仔细查阅文件内容,出现纠纷后亦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处理,从而方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依法判令开发商全额退还了王某的定金 【法律知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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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合伙经营怎么判断合法股东会议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24 09:18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合伙经营怎么判断合法股东会议
林某、许某、孙某与段某共同成立了成都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但由于四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长期无法就公司经营达成一致意见,林某、许某、孙某三位股东在通过公正送达的方式向段某发送了召开股东会决议的通知,后段某并未收到该通知也未参与该股东会决议。林某、许某、孙某三人以及其委托的律师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决议,并作出了免除段某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资格以及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股东会决议,遂三人起诉至法院。 【上诉请求】要求法院确认其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判令段某协助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并要求段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次由三位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若成立,该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律师点评】 根据所有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次三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则本案三股东要求确认的股东会决议有效便无从谈起。公司经营中股东之间经常会出现无法调和的矛盾,股东想通过股东会决议排除其余股东的权利,但往往会忽略股东会召开的程序要求,混淆股东会决议成立及生效的法律区别。故,建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介入,为公司经营提供法律咨询或建议,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及庭审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因出席会议人数或股东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 22条,股东会决议违法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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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调岗不成被解雇,追偿27万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23 09:03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调岗不成被解雇,追偿27万
熊某 2009年进入A公司工作,2014年A公司将熊某安排至四川某鞋业有限公司处工作,同时A公司解除与熊某的劳动关系,但并未支付熊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熊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8年,因熊某与被申请人在工作中产生分歧,被申请人拟通过调岗逼迫熊某离职,但熊某并 未 同意调岗。后被申请人直接以熊某不胜任工作且拒绝岗位调动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未向熊某支付任何补偿。 【上诉请求】请求支付 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争议焦点】 1、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2、 熊某应当获得的赔偿金工资标准; 3、熊某获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若应当从2009年起计算的证据材料。 【律师点评】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直处于较为弱势地位,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及时委托律师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应解释收集证据并提起仲裁及诉讼。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亦应当保留能证明自身工作关系、工资标准、工作年限的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熊某获得了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275152.5元 【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有权利拒绝调岗。但是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按一个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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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朋友之间借贷纠纷如何要回?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22 09:26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朋友之间借贷纠纷如何要回?
原告:刘 X,男,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萍, 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博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X,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 2019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7月29日;于2019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7月24日。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均通过第三方平台易存证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并约定逾期还款,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同时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追偿借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起诉至法院。 【上诉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律师费用的支付,诉讼费用的承担 【焦点分析】 刘 X主张向李X借款50000元,提交了借款协议、微信聊天截图、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李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或提供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刘X主张李X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在两份借款协议中均约定,从还款日的次日计算违约金,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每日按年化利率 24%计收罚息。本案中,2019年6月29日转账的2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2019年7月17日转账的3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刘X主张从2019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双方在两份借款协议中均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任何纠纷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甲乙双方任意一方的人民法院,相关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因追索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 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 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59元,由被告李X负担。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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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房屋租赁纠纷被告,成功减损十多万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22 09:22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房屋租赁纠纷被告,成功减损十多万
原告:胡 XX,男,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雷,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 XX,女,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尹,北京博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萍, 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 第三人:鲁 XX,女,住陕西省紫阳县。 第三人:阮 XX,男,住陕西省紫阳县。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9日,胡XX从成都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处购得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一套。6月,胡XX与范XX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范XX于2019年6月20日向胡XX支付首季租金和押金。《房屋租赁协议》禁止范XX私自拆分房屋及整体、部分转租,否则胡XX有权解除协议。2020年5月,第三人阮XX致电胡XX,才知晓范XX隐瞒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并将房屋拆分部分转租与鲁XX、阮XX。2020年6月2日,胡XX按照合同约定向范XX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返还房屋。现范XX拒绝返还,胡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请求】驳回原告胡 XX诉求 【争议焦点】范 XX是否有权对承租房屋进行分租以及胡XX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知晓分租情况。 【焦点分析】 根据 XXX公司与范XX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内容虽限定承租房屋仅限范XX经营水果之用途,但XXX公司在2017年7月12日向范XX出具书面《通知》,同意范XX将其租赁房屋另行分租一部分出去,且签订的租房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均不变,该《通知》系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变更,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范XX有权在其租赁期内对房屋进行分租。该协议第十条10.3约定出租人可以变更,出租人的变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且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而胡XX在购买该房屋后以其名义与范XX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内容与原XXX公司与范XX签订的协议内容一致,合同所载明的时间亦为原签订协议时间2017年12月31日,足以认定系胡XX承继原XXX公司出租人身份,概括承受原XXX公司与范XX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胡XX亦应当概括承受原XXX公司与范XX对该协议所做出的变更,故范XX在房屋出租人变更后仍有权对其承租房屋进行分租。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 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3元,由原告胡XX负担。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 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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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20万买卖合同,成功减损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19 08:54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20万买卖合同,成功减损
原告:林 XX,男,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谋燕,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叶,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 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 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从 2018年9月起向被告供应蔬菜等农副产品,按月结算。从2019年5月起,被告开始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截至到起诉之日,被告一共拖欠原告货款219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已构成违约。 【上诉请求】减损 【争议焦点】实际供货的金额,供货单上签收人员身份确认及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 【焦点分析】 林 XX提供的供货单上签收人员有何某、毛磊、刘某,XXXX餐饮公司对于何某的身份予以确认,对于何某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何某作为证人出庭确认了送货单上签名的真实性,故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刘某的身份,刘某的微信记录能够证明其代表 XXXX餐饮公司向林XX下单并与之对账的事实,何某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也能够印证相关事实,故对于刘某的身份予以确认,对于其签字的送货单予以采纳,此外,刘某、何某均认可让毛X代为签收的事实,故对于毛X签字的送货单亦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 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XX支付货款219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1241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以17759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林 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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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十多万贷款借贷纠纷,成功减损
中络宏博律所 2021-3-18 10:57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十多万贷款借贷纠纷,成功减损
原告:广州 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吴 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露叶,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中华,男,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 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 法定代表人:戴 X。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徐 XX 借款 131200元, XXXX 公司以川A ×××××大众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与 XXXX 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 XXXX 公司为徐 XX 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后,截止起诉前,徐 XX 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106600.03元及利息4145.89元。因徐 XX 未按约归还借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徐 XX 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徐 XX 未按约还款, XXXX 公司应当对徐 XX 的借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二被告均已违约 【上诉请求】减损 【争议焦点】借款关系的成立问题,《贷款合同》的效力问题,贷款利息多少问题 【焦点分析】 徐 XX辩称自己未向原告借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贷款合同》和《付款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均系徐XX本人所签,原告也已向徐XX指定账户发放贷款,履行了出借义务,构成借款关系。 XX小贷公司与徐XX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XX小贷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按照0.1%/天主张罚息,经计算,其主张的罚息已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裁判结果】 一、徐 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6600.03元及利息4145.89元; 二、徐 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106600.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成都 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徐XX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徐XX追偿; 四、广州 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成都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川A×××××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广州 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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